立案標準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罰《刑法》第392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