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丘北縣制定出臺《鄉(鎮)和縣直部門巡查工作暫行辦法》,就巡查工作的對象、范圍、工作程序、內容和結果運用、紀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將對各鄉(鎮)和縣直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態化機制。
《辦法》規定每年有選擇性地抽取3至5家單位,實行日常巡查和重點巡查,巡查過程中,對存有一般性問題的,由縣紀委與被巡查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反饋情況,指出不足,提出明確要求;對存有較大問題的,給予亮牌警告,限期整改;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及時交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嚴肅查處,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班子進行組織調整。同時,把巡查評價結果登記備案,作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