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石屏縣結合實際制定了《石屏縣領導干部廉政談話辦法》。該辦法規定談話主要分為任職廉政談話、屆中廉政談話、重要(風險)崗位廉政談話、信訪談話、誡勉談話、警示談話、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七種類型。
一是任職廉政談話。對新提拔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根據實際工作職責,按照廉潔從政的基本要求進行廉政談話。談話方式可以采取集體談話,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或委托的縣紀委副書記進行;與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
二是屆中廉政談話。屆中,由談話對象對過去幾年中個人執行黨紀政紀規定、廉潔自律的情況如實向組織陳述,根據實際情況,向談話對象提出勤政廉政要求,以進一步增強廉潔自律意識,不斷規范廉潔從政行為。談話方式可以采取集體談話,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或委托的縣紀委副書記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談話對象的個人陳述可采取口頭或書面兩種形式。沒有屆期的參照有屆期的執行。
三是重要(風險)崗位廉政談話。對職務調整變動為涉及人財物管理的重要(風險)崗位的領導干部及時進行廉政談話,根據工作實際,對其在重要(風險)崗位上履職提出廉潔從政要求。談話方式可以采取集體談話、個別談話,也可結合任職廉政談話一并集中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或委托的縣紀委副書記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
四是信訪談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進行核實后,并視情況要求被舉報的領導干部說明情況。談話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或委托的縣紀委副書記進行,也可根據問題性質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
五是誡勉談話。根據黨內監督和誡勉談話的有關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談話以個別方式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進行,也可根據問題性質報經縣紀委書記同意后由縣紀委分管領導進行;與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黨政副職領導干部的談話,報經縣紀委書記同意后,由縣紀委分管領導、縣紀委分管領導委托的縣紀委部門領導或委托其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
六是警示談話。對鄉鎮、部門、單位,在一個時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與下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談話。談話可以采取集體談話與個別談話相結合的方式,視情況可由縣紀委書記、副書記或分管領導進行。
七是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對鄉鎮和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有關問題需要研究交換意見、談話對象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自律方面存在問題、所分管單位和部門違紀案件查處不力、所分管單位和部門行業不正之風制止不力或遇到其他問題時,紀委負責人應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
廉政談話工作在縣紀委常委會的領導下進行,目前,石屏縣共對 200余名領導干部進行了廉政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