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良縣制定《關于調整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辦法》。
《辦法》對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事項進行了明確,即:發表不當言論造成影響,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職貽誤工作,違反辦案紀律,以權謀利,受黨政紀處分等六類人員均認定為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
《辦法》規定六類人員由縣紀委監察局分門別類進行處理,涉及科級干部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會同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調整意見建議,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其所在部門的黨組織給予調查、調整,并報縣紀委干部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