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歷史上,腐敗是伴隨權力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已成為文明社會的巨大毒瘤。當前,腐敗問題既是全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國面臨的最大社會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戰。近年來,黨中央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對腐敗行為保持高壓態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新進展。但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一些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影響惡劣、亟待解決。有鑒于此,本文試圖從法治角度探討如何有效反對腐敗。
一、法治反腐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和歷史必然
所謂法治,是指在民主基礎上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并嚴格依法管理社會活動。法治反腐便是指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反對腐敗。
(一)法治反腐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
1、反對腐敗是治國理政的核心要件。治國理政過程實質上也是權力運行過程,權力的濫用導致腐敗,因而反腐敗便成為治國理政的題中要義。縱觀中國共產黨90多年歷史,既是一部為爭取中華民族獨立、解放、強盛和人民自由、民主、幸福的奮斗史,也是一部堅持反腐倡廉、優化治國理政的發展史。從1932年江西革命根據地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升被判處槍決,到1952年原天津地區負責人劉青山、張子善被判處死刑,再到如今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被判處無期徒刑,黨無論是在當年的革命根據地執政還是在后來的全國執政,始終把反腐敗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2、法治反腐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反腐敗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理應納入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統一軌道,施行法治反腐。同時,我國目前的腐敗嚴峻形勢不只局限于相關制度的缺失,更多是在于現有制度運行的無效,在于法治功能的稚弱。鄧小平同志曾指出:“廉政建設要作為大事來抓。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建立和健全反腐敗法制體系、實施法治反腐,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最為關鍵和可靠的途徑。對于法治社會建設來說,法治反腐的實施既是其重要內容,也是其政治保障。所以,法治反腐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反腐在反腐敗實踐中呼之欲出
當代中國反腐敗斗爭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從新中國建立到“文革”結束為第一發展階段,此階段表現為運動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執政黨發動、全民動員、劃定領域以及規定目標,以“三反”、“五反”、“社教”等運動為代表;從實行改革開放到上世紀末為第二發展階段,此階段表現為組織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執政黨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特定范圍和對象以及集中打擊突出實效,以其間的歷次“嚴打”斗爭為代表;進入本世紀以來為第三發展階段,此階段表現為制度反腐模式,主要特征是通過制度建設來推動和實施反腐敗,以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中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為典型代表。上述三種模式的演變,實質上是反腐敗斗爭方式隨著社會發展而出現的不斷揚棄過程。從目前來看,制度反腐模式也出現了新的情況:一方面是因模式自身局限性所帶來的設計主體寬泛、內部因素沖突、自我衍生腐敗、制約無效死角等消極因素逐步凸現;另一方面是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而催生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法治要素在反腐敗斗爭中作用力不斷增大。這便使得法治反腐模式也即將從理論設計逐步走向操作實踐。
二、法治反腐要以法治思維培育為前提
法治思維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不斷審視其行為目的、權限、內容、手段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并運用法律原則、精神和邏輯對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的思維習慣或模式。
(一)法治反腐需要法治思維的引領和指導
思維決定行為,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就有什么樣的行為方式。所以法治反腐的實踐必須要有法治思維的引領和指導。從形式上看,法治思維屬于意識形態范疇,它比外部強制力更能有效地作用于人的行為。法治思維所發揮的作用往往帶有全局性,對整個法制體系起指引作用,并將法制精神融入法治反腐實踐之中。與此同時,在法治反腐實踐過程中,法治思維能使法治主體自覺地將諸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等一系列法律原則用于指導法治反腐方式的運作。
(二)法治思維培育的主要途徑
1、樹立法制觀念。法制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其主體是法的規則、原則及體系。法制觀念的樹立,需要通過不斷加強普法教育,在民眾中樹立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尊重保障人權,正確對待權利,維護公平正義,推進民主公開,憲法法律至上,遵循法定程序等法制精神和理念。同時更為重要的是,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強化領導干部的法制精神和理念,使之充分認識到: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來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各級領導干部遇事找法律、辦事依法律、解決問題用法律、化解矛盾靠法律。
2、增強法治意識。法治指依法治國的過程與狀態,其核心是秉持法制精神和理念并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法治意識的增強,也需要通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同樣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使之在社會實踐中堅守以下指導思想:一是秉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原則,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法定程序;二是積極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三是在處理問題時充分體現法律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法治原則:四是在日常活動中注重遵守法紀,摒棄“官本位”與“特權”思想;五是在面臨多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或手段時,首先選擇符合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的方式或手段,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
三、法治反腐要通過法治方式運作來實現
法治方式是指人們在法治思維指導下,按照依法辦事原則運用法律所創制的制度、機制、設施、程序等處理社會問題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
(一)法治反腐方式運作的重點內容
所謂法治反腐方式,顧名思義就是運用于反腐敗的法治方式。它包含了兩項主要內容。
1、健全反腐敗法律體系。立法是法治的基礎。從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情況來看,盡管自改革開放以來有了長足進步,一些重要法律法規得以制定和頒布,反腐敗立法也有了一些基礎,但嚴密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形成。目前,國內與反腐敗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刑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還沒有專門針對反腐敗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嚴格規范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以及個人財產公示等方面立法不夠。從法制實踐過程看,現有法律法規也不夠嚴密,界定過于宏觀和寬泛。例如《刑法》關于犯罪主體概念有的表述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公職人員”,涵蓋范圍不夠明確;賄賂犯罪的對象范圍界定為“財物”,未把“不正當的好處”或“不正當利益”及非物質性利益作為犯罪對象,且在處理上也未作界定或量化等等。近些年來出現的各種腐敗案件一再證明,對權力缺乏有效制約是導致權力濫用的根本原因。故如何有效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是今后反腐敗立法的關鍵。
基于上述情況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與做法,我國今后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主要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健全和完善規范公務人員行為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公務人員社會活動、職業行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準則:二是健全和完善規范公權力運行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權力內容、行權標準、運行程序、公開方式等方面的法律準則:三是健全和完善規范公權力監督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監督的主體、對象、范圍、方式、手段、途徑、流程以及施受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準則:四是健全和完善規范公務人員財產監管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公務人員持有正當財產的法律準則:五是健全和完善嚴肅懲治腐敗行為的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不同腐敗主體、類型、層級、情節等方面適用懲處的法律準則。此外,還應注重把諸如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出版發行、銀行信貸、電力等資金密集、資源緊缺、競爭激烈、利潤空間大的領域作為反腐敗法律體系建設關注的重點。
2、實現反腐敗有效執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無論法律制定得多么完善,如不付諸實施或者不嚴格執行,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反腐敗立法只是給法治反腐提供了依據,實現法治反腐則要靠有效的反腐執法。當前,我國在執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有的法律法規頒布后沒有得到很好執行,有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使法律權威未能充分彰顯;二是由于執法、司法機關在人事、財政等方面不獨立,以及執法、司法隊伍的整體思想和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使得執法、司法存在不嚴、不公、不準等現象;三是有些地方下位法違背上位法的現象時有存在,甚至出現黨政機關發布的公文或對法律有所規避,或與法律有所沖突;四是由于新中國脫胎于封建社會,人治思維的影響根深蒂固,不少當權者對法律缺乏敬畏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法律在民眾中的形象,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這已成為實現反腐敗有效執法中亟需加以解決的問題。
同時,要實現反腐敗有效執法,還必須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作用,嚴厲制裁腐敗行為、懲處腐敗分子,從而使掌權、用權、行權者心存畏懼,不敢腐敗、不愿腐敗。進一步強化和突出法律的懲戒效應,一方面要嚴厲追究腐敗行為的責任,對腐敗分子予以法律的嚴懲,使其產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警戒作用;另一方面要嚴肅追討腐敗行為者的不法所得,將其濫用權力獲取“利益”收繳干凈,并給予附加處罰。只有通過嚴格執法,才能彰顯反腐敗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腐敗者形成強大震懾,增強反腐敗執法的有效性。
(二)法治反腐以健全的反腐敗法律體系為基礎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些特征決定了法律是最基本的、最強約束力的,也是最有效的行為規范。并且一切法治行為規則都源自法律,所有法治活動必須依法而行。故法律體系是否健全直接影響法治行為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在現實社會中腐敗行為種類繁多,顯性的如貪污、受賄等,隱性的如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每種腐敗行為的程度、手段與危害性又各不相同。因此,在調查中必須持有統一依據,在處理上必須遵循統一規范。這就迫切要求進一步健全反腐敗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對腐敗行為在種類、程度,情節、定性、處罰等各個方面,作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使法治反腐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和執法規程。
法律約束力針對社會全體公民,這是法律在適用范圍上與黨內規章、行政法規最大的區別。健全的反腐法律體系不僅可以對掌握公權力的人員進行限制和約束,把權力關進法制籠子,有效防止公權濫用,并且還可以引導和激發全社會成員共同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與途徑,自覺、積極地對公權力進行監督。同時,健全的反腐法律體系又可以促進民眾法治反腐意識的提高,營造崇廉抑腐的良好社會氛圍,對行權者產生正面影響、傳遞正能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減腐敗動機。這些均能夠從不同角度增強法治反腐的效能。
(三)法治反腐通過有效的反腐敗執法來實現
由于法律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懲戒比較嚴厲,因而具有強大震懾力,能夠最大限度警示人們不做違法之事。但這必須是以有效執法為前提。也就是說,實現有效的反腐執法是法治反腐的關鍵。為此,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有法必依,對當權者及其權力行使過程一律實行依法管理,把權力關進法制的籠子;其次是違法必究,只要涉及腐敗問題一律納入司法程序,依法查處;第三是執法必嚴,只要涉及職務犯罪一律嚴懲不貸,以儆效尤。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腐敗者名利雙損、想腐敗者知法而懼、腐敗行為變成“賠本生意”,也才能夠有效遏制腐敗滋生蔓延,體現法治反腐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