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是執紀執法機關,其職責就是維護黨紀國法尊嚴,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通俗地說,紀檢監察機關是監督黨組織、行政組織和黨員干部的。但是,監督者自身并不是天然就有免疫力。近年來,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從曾任職紀檢監察系統的申維辰、金道銘、李崇禧,到中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魏健、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曹立新,都警示著“監督者悖論”的出現——你監督別人,誰來監督你?一段時間以來,紀檢監察機關被一些人認為是監督的“真空地帶”,“誰來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成為社會熱點話題?!按蜩F還需自身硬”,能否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清正廉潔,公平公正,嚴格依法依紀辦事,不僅關系到紀檢監察機關職能的履行,更關系到黨的自身建設和國家的前途命運,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因為,紀檢監察干部出問題,往往比其他部門的干部出問題性質更惡劣、危害更嚴重、社會影響更壞,甚至會直接影響群眾對反腐敗的信心。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力度的持續加大,紀檢干部更應成為“反腐鐵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與其被動接受公眾質疑,不如主動接受監督,以實際行動回答和解決“誰來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的問題。
一、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防止“燈下黑”的必要性
(一)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這是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只有權力與制約這一對矛盾得到平衡,權力才能夠造福群眾。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作為履行監督職能的主要部門和隊伍,處于“監督者”的重要地位。紀檢監察機關并不是“廉潔保險箱”,紀檢監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腐敗免疫力”,如果不嚴格監管,同樣會出問題。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這是王岐山擔任中央紀委書記以來常說的一句話。他多次強調“對自身的監督必須更加嚴格,執行紀律必須更加剛性”。同時,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公眾對于自身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要求日益高漲,這都要求“監督者”不能游離于監督之外,而應該擺正自身位置、主動接受監督。
(二)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是應對復雜反腐敗形勢的必然選擇。紀檢監察干部身處反腐敗斗爭第一線,在開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同樣面臨形形色色的各種誘惑,面臨著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梢哉f,在很大程度上,一支清廉嚴明的紀檢監察隊伍決定著反腐敗的成效。紀檢監察干部是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如果自身做不到清正廉潔,執紀監督程序和手段不符合規范,不能保證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又將如何去約束、監督別人。紀檢監察部門既需要自我加壓,主動嚴格要求自己,也需要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三)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是保證嚴格執紀的重要手段。紀檢監察干部是黨和國家各項黨紀法規的具體實施者,其職責就是通過具體的紀檢監察活動,保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某種意義上說,紀檢監察干部應該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執紀效果如何將直接影響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紀檢監察干部被腐蝕、被誘惑的機會增多,一些意志薄弱者受利益驅動,為當事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淺嘗輒止、拖延應付,或查而不糾、糾而不嚴,或不講程序、超越權限,辦人情案、關系案,在查處腐敗分子的過程中把自己栽了進去。因此要想保證紀檢監察干部在辦案中能夠排除各種干擾,正確地行使職權,準確地把握政策界限,公平公正地定性量紀,僅僅依靠干部自身的修養、覺悟和自覺性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配以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辦案的每一個環節、步驟都能得到有效的監督,這樣才能保證案件質量,使每一起案件經得起實踐、群眾和歷史的檢驗。
(四)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是自信和擔當的體現。毫無疑問,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總體上是忠誠可靠、值得信賴的,出問題的只是少數。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應有這個自信,勇于主動接受監督,把自己拿出來“曬一曬”,進行全面“體檢”,不怕被“挑刺”,有正視問題的態度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紀檢監察干部進行監督,不是對紀檢監察干部不信任,也不僅僅是約束,而是對“監督者”最大的關愛、最好的保護、最真誠的幫助。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拿自己“開刀”,促使紀檢監察干部時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不僅有利于提升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而且還有利于樹立紀檢監察干部可親、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二、當前紀檢監察機關在接受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督者更應受監督”的自覺性不強。按照《黨章》規定:“黨內不允許有不接受黨內外監督的特殊黨員”,紀檢監察工作的特殊性質,決定了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行職責時,既是監督的主體,黨員干部必須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同時,紀檢監察干部也是監督的客體,也是被監督的對象,必須無條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監督。但是有的紀檢監察干部卻忽視自身的客體角色,只認識到自己是監督的主體,沒有認識到自己也是監督的客體,自身也要接受監督。個別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還存在特權思想,認為自己是“欽差大臣”,“是監督別人的”,只能自己監督他人,而無法接受他人的監督,甚至片面地把被監督看做是降低威信,甚至是軟弱無能的表現,對接受監督存在抵觸情緒。有的紀檢監察干部認為監督任務重、風險大、經濟上收入少、政治上難進步,對監督抱無所謂態度,思想上抵觸,行動上應付。
(二)外部監督力量缺乏有效組織和整合,監督效果不佳。從理論上講,紀檢監察機關并非“獨立王國”,其權力是受約束的,這主要來自四個層面:一是同級監督,紀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工作,黨委有權監督紀委及其負責人;二是上級監督,紀委在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上級紀委有權監督下級紀委及其負責人;三是內部監督,任何黨員都有權舉報紀委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四是黨外監督,人民群眾有權監督紀委及其工作人員。這四個監督在《黨章》、《黨內監督條例》里都有明示,法理上是堅實的。但從監督的效果來看,由于紀檢監察機關本身就是監督者,使其比非監督部門少了道天然的體外監督屏障,以致這些監督往往形同虛設,紀委處于他人監管的“真空地帶”。紀委書記一般又是黨委常委,手心手背的同級監督很難做到,如果再結成黨內“利益同盟”,那監督更是難上加難;由于紀檢監察機關的特殊身份,群眾監督更是成為一種停留在概念上的虛監督;從真正意義上講,對紀委的有效監督就只有上級監督了,但是由于地域上的距離,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不能形成經常性監督,容易造成監督的失靈和失控,事實情況是上級監督常常為事后監督。沒有法律程序的監管約束,缺乏權力制約的平衡機制,這就從源頭上、過程中導致了對紀委的監督失控。加之信息不公開,干部與群眾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溝通機制、群眾知情機制不完善,導致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程度仍然不夠。
(三)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體制不夠完善,監督的辦法還不夠有效管用。紀檢監察機關由于職責所系,比較注重對其它部門、黨員干部的監督、制約,而往往忽視對自己內部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內部重點環節如何制約,還缺乏嚴謹的程序。目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出臺了內部監督管理文件和規定,有的比較籠統抽象,操作性不強;有的對干部八小時以內“工作圈”管理監督的多,對八小時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監督的少;對違反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環節管理監督的多,對一些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制約不夠。特別是對領導干部和執紀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還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造成部分工作制度執行不夠到位,有的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怕內部監督嚴了,造成“對同志不信任”的誤解,束縛了大家的手腳,沒有理直氣壯地把內部監督擺到應有位置,在責任追究上往往礙于情面不能夠從嚴處理,影響了監督效果。
三、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強化自我監督的對策建議
“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贝蜩F先得自身硬,執紀者必須本身硬,自身凈,監督別人才有底氣,查處腐敗才無畏懼。為此,中央紀委審時度勢,及時提出了“要聯系自身實際,用鐵的紀律打造過硬隊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黨的意識、責任意識,從組織創新和制度建設上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和接受“四個監督”(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的要求。作為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增強監督意識,又要強化被監督意識;既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權,做好監督工作,加強對黨員干部手中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又要嚴格要求自己,強化內部監督,主動接受外部監督,保證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一)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意識,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牢固樹立“監督者首先要接受監督”的觀念,增強主動接受監督、自覺支持監督、帶頭開展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習慣于在監督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既要加強組織領導,又要自覺接受監督,帶頭開展監督。紀檢監察干部尤其要注意自身形象,增強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謙虛謹慎,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并在各方面起模范表率作用,時刻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高尚情操和政治本色,始終保持紀檢監察干部公正清廉的凜然正氣,樹立起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良好形象,當好黨的忠誠衛士。
(二)暢通監督渠道,擴大外部監督范圍,用實際行動回應社會關于“誰來監督紀委”的關切。在外部監督上,要逐步擴大公開范圍和層次,提高公共權力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開門反腐”,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公開透明?!伴_門反腐”有助于增進紀檢監察機關與普通黨員群眾的互動溝通,打破社會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神秘感、畏懼感,拉近紀檢監察干部與人民群眾的感情距離,堅定公眾參與反腐倡廉的決心和信念,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建設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健全,將紀檢監察機關業務工作在本地重點網站上公開,讓群眾知曉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監督紀檢監察干部正確行使權力。要疏通和規范信訪舉報和網絡反腐渠道,建立案件查辦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案件查處情況,確保舉報有回音,查處有結果。對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案件和涉腐涉紀社會熱點問題及時發布官方新聞,以積極、開放的態度回應群眾期盼,接受社會對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消除社會猜疑,解決“紀委監督干部,誰來監督紀委”的問題,讓全社會深入了解和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導向和環境。
(三)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建設,保證正人先正己。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可以成就人,也可以腐蝕人。行使好紀檢監察權,可以激濁揚清,為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行使不好,就會貽誤工作,甚至會異化為腐敗分子的“保護傘”。要行使好紀檢監察權,權力自潔和監督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嚴肅紀律、注重程序,以此形成長效防止“燈下黑”的規范機制。在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上,應當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放在首位,建成覆蓋干部監督管理工作各個環節的制度體系,從體制機制上筑牢監督防線。
一是重點完善上級對下級的制約機制。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雙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管理力度。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除向同級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外,還要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和反映工作情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主動地過問下一級的工作,并及時與地方黨委和政府進行溝通,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強化上級紀委監督責任,探索上級紀委派員指導、監督并參與下級紀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健全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機制,推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述職述廉和報告工作等措施。
二是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職能作用,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形成監督管理的閉合系統。只有切實加強干部隊伍建設,讓自身過得硬,才有信心和底氣接受監督。中紀委成立了干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干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等。通俗的說就是紀委中的“紀委”、“盯緊自己人”,是對監督者的再監督,是為了切實解決“燈下黑”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中紀委的要求,積極整合資源成立專門的紀檢監察干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紀檢監察干部,其中重點是監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對其能否遵紀守法、敢于擔當、正確行使職權情況進行監督,確保不出現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出現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不出現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不出現跑風漏氣、泄漏工作中的秘密等情況,確保紀檢監察干部特別是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成為不搞特權、不謀私利、頂得住壓力、經得住考驗、辦得了鐵案的為民務實清廉的表率。
三是強化紀檢監察業務監督。以辦案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和完善信訪處理權、線索取舍權、案件檢查權、處分決定權和重大事項處置權的工作規程和監督制約措施。要充分發揮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緊緊圍繞嚴格依紀依法辦案這個中心,重點加強對辦案工作程序、辦案措施使用、辦案制度執行、辦案人員依紀依法辦案、案件審理委員會依紀依法定性量紀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好事中、事后的監督作用。同時,案件審理部門要對辦案程序和實體方面進行監督,防止調查處理案件中的隨意性、主觀片面性和局限性,杜絕出現冤假錯案。
四是建立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輪崗制度,如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執法監察、糾風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輪崗交流,加強權力監督,防止干部因從事某項工作時間過長,發生以權謀私、以案謀私,辦人情案、關系案的情況,逐步形成自我約束、組織監督、相互制約、責任追究的內部監督機制。
五是建立紀檢監察干部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嚴把入口關,探索試行紀檢監察干部準入制度,對紀檢監察干部的年齡、學歷、專業、基層工作經歷等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干部“帶病”進入紀檢監察系統,確保新任紀檢監察干部在短期內適應并勝任紀檢監察工作。對有問題的干部,不護短、不袒護、不搞內外有別,堅決予以查處,對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干部堅決予以調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