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的云南生存著種類繁多的部落或族群,其廉政制度究竟如何,目前尚無文字可考。但眾多民族學調查和研究表明,其社會組織和權力運作,主要靠習慣法和道德制約。應當指出,在漫長的歲月里,習慣法和道德制約,在云南各民族的“廉政”實踐中,一直起著重要的作用。
秦統一中國后,“略通五尺道”“頗置吏焉”,中央政府主要以設在滇、黔、川沿邊地區的“黔中郡”等行政機關,間接統治滇東北和滇西北地區。漢承秦制,兩漢王朝進一步在滇中設立“益州郡”等;在滇西設立“永昌郡”等,在云南建立了比秦朝更加深入、寬泛的直接統治。因此,云南和全國行政執法所達地區一樣,廉政制度主要靠統一的法令、考核和監察三種力量共同維持。
古代法令雖然以“治民”的刑法為主,但從《秦法六律》到漢朝《九章律》,也同時立有“治吏”的條款。如,《置吏律》《除吏律》等,甚至還立有專門用于規范和監督主管監察之官的《尉雜律》、專門懲戒官吏子弟不法行為的《除子弟律》等單行法規。“治吏”的法令,從宏觀上向全體官民昭示了廉政的基本準則,使大家有章可循;定期的考核,督責著各級官吏的日常工作;多重的監察手段,注視著官吏的不法行為。
盡管史料缺乏,但零星的記載證明,秦漢以來的廉政制度,特別是考核和監察制度已經實行于云南。
秦朝按法家思想建國,但對官吏的教育和考核又吸收了儒家和道家的某些人文主義和自然主義的思想。1975年,湖北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為吏之道》,從正反兩方面對在職官吏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和考量標準。漢承秦制,我們認為,《為吏之道》可以作為秦漢國家對包括云南在內的各級官吏基本素質的考核標準。其主要內容如下:
國家官吏應當有五種善良品質:
一是忠誠,尊敬上級;
二是清廉,不誹謗他人;
三是做事慎重,得當;
四是喜歡做善事;
五是恭敬,謙讓。
以上“五善”都做到,必有大賞。
國家官吏不該有五種錯誤行為:
一是說大話;
二是以權貴為大;
三是超越職權;
四是違反上級命令,自己還不以為然;
五是輕視士人,崇拜錢財。
又:
一是對民眾傲慢;
二是不按時辦公;
三是當官貪污;
四是不遵守命令;
五是只顧自家,不顧官府。
又:
一是不體察親近的人,多生怨恨;
二是不明職責,以權謀利;
三是興事不當,勞民傷財;
四是貪圖安逸,士人失望;
五是刁難上級,以身試法。
秦漢以來的考核制度,不僅針對官吏個人品德和行為,也必須考核在職官吏的政績。如,戶口增減、錢谷出入、農桑墾植、教育選舉、災害疾病、盜賊多少等,史稱“上計”。“上計”是由國家最高行政長官丞相親自主持的重要工作之一。秦朝是每年一考。漢朝是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每次考核例由郡縣長官將執政情況寫成專門的“計簿”,逐級上報。郡一級高官則由丞相審聽“上計”,評出“最”(優)和“殿”(劣),以此決定官員的遷升、廢降。與此同時,“上計”內容還必須接受監察部門的橫向審查。
史料表明,秦漢以來,云南地方官有執行“上計”考核的事實。據《后漢書》《資治通鑒》等記載,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邛人任貴自立為“邛谷王”。
他先依附公孫述。述敗,長貴愿意歸附漢光武帝劉秀,“遣使上三年計,天子即授(其)越嶲太守印綬”。這條史料證明,即便是內附的部族土官,也必須參加“上計”考核,才能任職。
秦漢時期,中國封建國家監察制度開始確立。為適應前所未有的官僚政治,秦漢監察制度一開始就具有重疊交叉、網絡嚴密的特點。中央設“御史大夫”主管監察,從此形成以“御史臺”為名稱的中央主控監察機構。同時,丞相也有權處置監察事件;庶政“九卿”中設有“廷尉”一官,綜理刑獄和監察;皇帝身邊還設有眾多“諫大夫”“給事中”之類的“散官”,負責從輿論方面監察、舉劾不法官吏。地方郡縣除“郡守”“縣令”等主管官有權監督其部屬之外,還設有“郡監”“督郵”之類的地方監察專官。
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西漢政府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郡一級高官及其子女不法行為的監察,又開創了中國分區監察的新制度。將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史稱“十三州部”,每一州部設“刺史”1人,“刺”者,刺探也。刺史是專職監察官,“秩六百石”。雖然“工資”級別不高,但因屬“欽差大臣”,故有糾劾“二千石”郡級高官的特權。刺史由皇帝任命,分區、按時巡查地方行政情況。以“六條問事”,即,按違反以下六條上奏皇帝,處置不法官員:
第一條,地方豪強,其土地和住宅超過國家規定。以強凌弱,以多欺少。
第二條,郡一級高官,不奉行上級命令,不遵守國家制度,假公濟私,無視皇帝詔書,自私自利,侵奪百姓,橫征暴斂,結黨為奸。
第三條,郡一級高官,不體察疑案,濫殺無辜,怒則任意用刑,喜則過分賞人,生事擾民,刻薄無情,盤剝民眾,百姓怨恨;借口山崩石裂,散布迷信妖言。
第四條,郡一級高官,選舉、任用官吏不公平,偏信偏愛,壓抑賢才,寵用頑劣壞人。
第五條,郡一級高官的子弟,倚仗權勢,私門請托。
第六條,郡一級高官,不顧集體利益,在地方結黨營私,依附豪強。賄賂公行,危害政府法令。
西漢“十三州部”的“益州刺史部”包括今天的川、滇、黔三省毗鄰地區。據司馬遷《史記·田叔列傳》、張守節《史記正義》等記注,元封五年(前106)益州刺史部的第一任刺史正是司馬遷本人的好朋友任安。遺憾的是,任安和漢初的益州刺史究竟如何從事監察工作,史無詳載。
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由于刺史對地方的實際控制權力過重,管事太多,漢中央遂將刺史改為“州牧”,工資級別也提升為“真二千石,位比九卿”,相當于今天的副部級官員。同時規定,如果“九卿(員)缺”,優秀的州牧還可以升補為“正部級”。
東漢劉秀立國,又于建武十八年(42),重新恢復了過去的刺史制度。“復為刺史,外十二州,各一人,其一州屬司隸……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境上。至則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師奏事。中興以來,但因計吏,不復自詣京師,皆有從事假佐。”說明東漢刺史的權力更大,還兼有監察刑獄和考核行政的雙重職責。又因為其屬員如“計吏”“從事”增多,所以,刺史大人也不一定親往京城匯報工作,漸漸從流動大員向固定職官轉化。
東漢末年,外戚和宦官輪流專權,政治腐敗,社會動亂。這時,劉君世其人任云南永昌郡(今保山地區)太守。永昌雖然出產黃金,但開采不易,人民生活十分困難。為了勾結討好外戚、大將軍梁冀,漢質帝本初元年(146),太守劉君世“賦斂蠻夷,鑄金蛇獻梁冀”。事情傳開后,“益州刺史種暠發其奸”,上書揭發劉君世“侵漁百姓,聚斂為奸”的不法行為。梁冀因此忌恨種暠,他借故陷害刺史種暠。大臣李固上書為種暠申辯。皇太后赦免種暠,只是免去了他益州刺史的官職。同時下令將劉君世行賄鑄成的永昌金蛇收歸國庫。這一事件表明,哪怕是皇親國戚,也不能隨便無理處置刺史。
東漢靈帝中平五年(188),天下大亂,群雄并起。為了隨時鎮壓地方動亂,太常劉焉建議授予刺史統領一州軍事的大權。朝廷“從其議”,又將原本專門負責流動監察的刺史改為固定的州牧(官),成為中央之下地方第一級行政大員。從此,實行了280多年的分區流動監察制度暫時中斷。但是,地方州牧仍然具有糾劾不法官吏的職權,所以,人們習慣上也仍然把他們稱為“刺史”。
從三國蜀漢到隋初,中原王朝先后在云南設立建寧、寧州、昆州等行政機關,掌控云南。這時,中原政權頻繁更替,紛爭不斷。云南也先后興起了諸如呂氏、爨氏等地方豪強“大姓”。中央王朝不得不委任他們為刺史或總管,實行“羈縻”統治。但作為朝廷命官,他們也必須遵從朝廷的監察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