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玉溪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從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緊緊抓住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肅查辦了一批發生在基層和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案件。近日,玉溪市紀委通報查處的20起典型案例。
1.紅塔區北城街道刺桐關小學原校長代忠奇。2006年至2015年擔任刺桐關小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財政補助給本校寄宿制貧困學生的生活費占為己有和私分,其中個人占有40875元,伙同該校事務員李某某私分23750元;和李某某私分學前班經費6000元。并將預算外資金收入133516.38元、截留的寄宿制貧困學生的生活補助資金63825元納入單位基本賬戶管理,列為賬外賬保管使用。2015年1月19日,代忠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貪污、私分及截留的公款予以收繳。
2.紅塔區研和街道中村社區原第四黨支部書記劉家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辦理征用林地、農用地及采礦手續的情況下,于2007年3月擅自采挖所承包的白沙箐集體林地內的白沙并對外出售,非法占用林地面積4.1339公頃(62.01畝),林地原有地表植物已被破壞且原貌發生改變,2015年1月19日,劉家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峨山縣化念鎮人大主席汪海東。2011年至2014年在擔任峨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67300元,收受禮金8000元。2015年7月16日,汪海東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峨山縣塔甸鎮瓦哨宗村原村委會主任、村黨總支書記方加福。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資金92991.1元;貪污烤煙抗旱資金25560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16000元。2015年4月3日,方加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5.峨山縣大龍潭鄉綠溪村委會綠溪組組長李躍光。2013年至2015年間,利用擔任綠溪組組長兼出納的職務便利,通過虛報、冒領誤工費、加大購物發票金額、節日禮金不入賬等方式將集體資金共2955元占為己有。2015年7月24日,李躍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新平縣職業高級中學副校長何建達。2011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新平縣漠沙第二中學校長的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7000元及價值3990元的臺式電腦,非法侵吞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果獎勵資金10000元;違反社會主義道德。2015年6月15日,何建達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新平縣老廠鄉太橋村委會農科員、廣播員許學勇。2014年3月,在申報2013年良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其本人及親屬5人謀取利益,共套出良種補貼和種糧農民補貼資金共2991.38元,其中許學勇個人獲利365.45元;因工作不負責任,在上報發放太橋村委會良種補貼過程中誤報農戶種植面積,多付給農戶15054.74元,給國家和集體造成損失。2015年7月30日,許學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責令許學勇限期三個月追回。
8.原新平哀牢山旅游開發責任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楊濤。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截留侵吞三個景點門票銷售部分收入170980元。2015年7月31日,楊濤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處理。
9.華寧縣委候補委員、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編辦主任、縣人社局局長張世杰。2011年至2015年,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貪污公款6000元,挪用專項資金160000元,違規套取單位資金142822元用于節日慰問,違規對5人發放信訪津貼39010元。2015年6月4日,張世杰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2015年6月19日,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10.華寧縣盤溪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范云松。2013年8月,在擔任盤溪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期間,違反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地震民居(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違規審批虛假的盤溪鎮抗震民居避難場所(通道)建設工程相關撥款,造成盤溪鎮地震民居專項資金1106560元被套出,987629.25元被挪作他用,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15年1月22日,范云松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華寧縣農業局原副局長兼畜牧獸醫局局長鄭紅祥。2010年至2012年,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調整項目補助資金沖抵個人借款的方式,侵吞國家畜牧專項補助資金105000元,兩次接受養殖戶安排到上海、北京等地旅游,旅游產生的費用18000全部由養殖戶承擔。2015年1月22日,鄭紅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15年2月27日,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元江縣甘莊街道經濟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唐光色。2011年至2012年8月在擔任元江縣甘莊街道經濟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期間,違反財經法規,將套取的元江縣2008年青龍廠鎮鞏固退耕還林基本口糧田建設項目資金共計207863.9元留存在賬戶管理使用;違反財經紀律,虛列支出套取公款174050元用于彌補審計決定追繳的違規資金;受領導安排,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95000元私分給個人。2015年8月26日,唐光色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撤銷甘莊街道經濟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職務處分。
13.元江縣紅光農場原場長張銳。長期在上班期間打麻將;違反紅光農場改革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擅自將農場5宗土地共236畝長期對外出租,引發群眾不滿,導致農場外來承包戶和部分職工家屬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集體到省、市、縣、場部非正常上訪20多批次,嚴重影響了紅光農場改革的順利推進。2014年7月30日,張銳受到通報批評、免職的問責。
14.元江縣紅河街道大水平社區土鍋寨居民小組組長白四金。2014年2月,在明知縣政府決定在土鍋寨后山開發火龍果莊園項目的情況下,白四金與副組長封生保擅自收取了元江迦南公司租地定金100000元。2014年5月,迦南公司向元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土鍋寨小組收取其定金后未按約定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構成違約,要求土鍋寨小組雙倍返還定金。2014年8月,元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土鍋寨小組雙倍返還迦南公司定金共計200000元,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土鍋寨小組負擔。2015年6月17日,白四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江川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主任周亞烜。2009年至2014年在擔任江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170000元, 2015年7月29日,周亞烜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江川縣江城鎮孤山村委會馮家灣村民小組原黨支部書記兼會計馮艷紅。2011年4月至2014年1月,利用職務之便,兩次侵占集體資金共計48400元。其中,馮艷紅個人分得20450元。2015年3月23日,馮艷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7.通海縣九龍街道九龍社區四組原組長陳志來和副組長吉麗萍。2010年至2012年,陳志來和吉麗萍2人,利用擔任組長和副組長之便,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國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非法將本組4231平方米(6.34畝)土地賣給本組村民用于建蓋房屋,并收取土地補償費91.5萬元,后將上述款項存入九龍社區四組賬戶內。2人的行為嚴重侵害群眾利益,2015年6月8日,陳志來和吉麗萍2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已由司法機關處理。
18.澄江縣龍街街道辦事處忠窯社區居委會原主任楊學周。2014年在昆明東南繞城高速公路和呈澄高速公路征地拆遷過程中,收受施工方賄賂49200元;在2010年至2013年春節、中秋等節日期間,違反廉潔自律收受禮金12000元;2013年換屆選舉前,進行賄選,送給11名村民代表每人現金1000元,送給1名村民代表價值500元的香煙。2015年7月8日,楊學周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按罷免程序免除了其居委會主任職務。
19.易門縣龍泉街道中心街社區14組組長柏金壽。2009年至2014年10月,在擔任中心街社區黨總支14支部書記、組長和玉樊屯舊村改造籌建組副組長期間,收受舊村安置戶李某某送給的2000元;向建筑老板馬某索要6000元后與孫某某、周某某私分,柏金壽分得2000元。2015年7月26日,柏金壽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20.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田家文。2005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采購供排水設備、管配件及管道安裝工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64萬元。2015年3月30日,田家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通報指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小官巨腐”腐敗問題,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全市各級黨員干部要以案為鏡、汲取教訓,深刻反思、引以為戒。
通報要求,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落實省委九屆十一次全會決定,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更加重視解決發生在基層和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加強對征地拆遷、土地流轉、農村“三資”管理、強農惠農、扶貧救災、低保醫保、教育補助資金等方面的監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層層傳導壓力,堅持“一案雙查”,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列入紀律審查的重要內容,做到有案必查,快查嚴處,讓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的人付出沉重代價,讓群眾看到全面從嚴治黨的成果。要堅決杜絕怕出丑、怕影響的錯誤思想,堅決通報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典型問題,發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信號,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