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臺八項規定以來,不少單位公開的“三公”經費支出大為減少,但是少數單位“三公”經費虛假“瘦身”問題依然存在。
一、表現形式
一是向下“轉移型”。少數單位為了使“三公”經費支出在數字上持續下降,方便接受上級專項檢查,將本單位的“三公”經費轉移到下屬機構做賬,或是違規收取工程項目承包人的相關費用用于接待費等開支。如:永平縣交通運輸局在2006至2011年間,辦公室主任李某某受領導安排,向相關工程老板收取招標費和資料費16.1萬元,部分用于接待費開支,其余部分資金以制作投標文件勞務費等名義在部分干部職工中多次進行私分。
二是虛開發票、虛報工程“套錢型”。少數部門單位為了沖銷年節人情往來開支、各種隱形福利,虛列工程建設項目套取資金,用于沖抵“三公”經費支出。如,2009年至2013年4月,南澗縣碧溪鄉生態保護與開發服務中心主任李向前,報賬員宇楊增、出納郭增橋通過偽造封山育林的補植補造、管護合同和其他林業項目工程合同及相關財務材料的方式套取項目資金22.76萬元,其中被三人貪污14萬元,其余資金用于公務接待、發放下鄉補助和節假日獎金等。2010年3月,祥云縣東山鄉余食朗村“兩委”虛報冒領扣發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國家補助資金19.6萬元,在“7.9”地震恢復重建項目建設過程中,扣發重建資金5萬元,用于該村委會經費支出。2011至2013年間,劍川縣金華鎮西門社區3名干部在214復線征地工作中,套取征地補償款212676.20元,將該筆款中134676元用于西門社區“三公”經費支出;2011至2012年間,在西門社區綜合大樓建設過程中套取工程款71399.88元,其中58000元用于“三公”經費支出。
三是多撥經費“返還型”。少數職能部門利用其主管項目資金的權力,超額向下級單位撥付項目資金,之后將多出部分收回用于沖抵其“三公”經費支出。如:南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何福忠,利用管理再就業培訓項目等職務上的便利,將再就業培訓工作安排給南澗縣職業中學,南澗縣職業中學則返還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經費兩次共11.69萬元,其中8.35萬元用于沖抵單位相關支出等,其余的被何福忠等人貪污。南澗縣民政局委托縣職業中學科技培訓中心對退伍軍人進行科技培訓,縣職業中學返還民政局培訓費人民幣7000元,返還的錢用于發放福利、“三公” 經費支出等。
四是依靠企業“租借型”。少數部門為了減少公務開支,采取向管轄企業“租借”汽車使用,或是將單位公車油費、過路費等開支讓企業報銷等方式沖抵“三公”經費支出。如:祥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段某某,利用其擔任大理建設工程招投標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該公司共計24100元錢用于其車輛油費、購買禮品給他人等開支。
五是設小金庫“補貼型”。由于“三公”經費支出更加透明化和嚴格化,少數部門和單位為了繼續享受各種隱性福利,通過私設小金庫為多余的“三公”經費開支買單。如: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間,祥云縣云南驛鎮中心學校以試卷復印費188988.36元,虛報代課教師工資8680元為來源私設“小金庫”,用于節日送禮金、禮品和接待等支出。
六是其他名目“虛列型”。為達到接待費比往年支出降低,規避責任追究,部分單位將接待費用通過虛列方式轉移到其他費用中,如轉移到會議費、辦公費、培訓費等項目中支出。如:永平縣某單位將5000元的接待費用文印費列支,將8000元的燃油費用在調研經費中列支。
七是會計信息“失真型”。少數部門(單位)不正確使用會議科目進行財政核算,將“三公”經費記入項目經費之中,以“失真”的會計信息化解“三公”經費。如:大理市在對各部門2013年財務抽查審計時發現,大理市某局將公務接待及工作餐費支出21.02萬元中的20.41萬元記入項目經費支出,以隱藏“三公”經費支出。目前,大理市某局已完成責令整改。
二、治理對策和建議
一是繼續加大“三公”經費公開力度。進一步將經費使用情況在更大范圍內公開、公示,做到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規范“三公”經費使用和管理。
二是持續加大“三公”經費整治力度。擴大整治范圍,各黨政部門的下屬機構、指揮部及事業單位、企業等都納入“三公”經費整治范圍,重點開展轉嫁、虛報、多報等違紀違規行為。
三是加大查處“三公”經費亂消費、假消費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個別職能部門向企業伸手要錢、要車、要禮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進行曝光,保護企業的同時,震懾不法行為。
四是加大廉潔自律和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職能部門廉潔奉公意識,增強企業、下級部門抵制政府或上級部門不合理要求的觀念,營造良好的廉潔文化氛圍。( 王桂華 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