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各級黨委必須履行職責,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這個重大任務中擔負起更大的責任,而且是最大的責任。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第一位的責任是要把黨建設好,如果黨風廉政責任制執行得不好,主要責任、全面責任在黨委,而紀委在這個過程中主要起到監督的作用,這樣就會帶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體制機制的新變化,黨委主抓,紀委監督,對于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中央在全面總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基礎上,針對“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現實要求,創造性地提出了“兩個責任”要求,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規范和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意義深遠而重大。筆者試從“兩個責任”的界定、困難和問題及對策建議三個方面來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明確職責界定
(一)黨委的主體責任
顧名思義,就是主要責任人是誰或者誰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明確指出,黨委的主體責任:一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二是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三是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四是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五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各級黨委要進一步強化黨委的主體責任意識,切實把作風問題和腐敗問題提升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來對待,不斷增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憂患意識、擔當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明晰黨委的主體責任內容,科學劃分領導班子、第一責任人、班子分管領導等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界限,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賬,相互推諉,一推了事。
(二)紀委的監督責任
紀委的監督責任是由紀委作為黨內的專門監督機關的地位所決定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改革黨的紀檢體制的決定之后,紀委監督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得到顯著提升,紀委可以較好地肩負起其監督責任。強化紀委的監督責任。要進一步明確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法律地位,強化紀委監督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要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方式、轉變作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經常性監督機制,要賦予紀檢監察機關更多的監督方式和問責手段,提高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實施監督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三)黨委的主體責任與紀委的監督責任二者的關系
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提出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兩個責任”存在著辯證關系,黨委的主體責任是前提,紀委的監督責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就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而言,主體責任是總責、是全面責任;監督責任只是一個方面的責任,是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的問題。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著豐富內容的完整體系。從責任主體上看,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黨委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班子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從責任內容上看,黨委的主體責任包括貫徹中央和上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加強作風建設等許多方面。從宏觀上看,紀委的監督責任主要包括監督地位、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等。從監督地位上,紀委擁有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地位;從監督責任來看,紀委承擔著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監督責任;從監督方式來看,紀委擁有對違反紀律行為進行執紀問責的權力。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紀委的監督對象主要包括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紀委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協助同級黨委做好黨內監督的各項工作,具體包括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等等。
二、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主體責任意識淡薄。有的部門和單位“一把手”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識不足,“一崗雙責”觀念淡薄,甚至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經濟建設割裂開來、對立起來,認為“經濟要上,紀檢要讓”,存在消極應對、簡單應付、流于形式的現象。
(二)責任措施少而空。有少數地方和部門沒有很好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內容與本部門職能相結合,使責任制內容空泛,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有少數領導對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布置只滿足于按上級的口徑提要求、喊口號,不注意聯系本單位、本部門實際,所以很難落實到行動上。
(三)監督主體難以發揮。一是監督意愿不強。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自覺接受同級紀委監督的意識淡薄,紀檢監察難以理直氣壯地履行同級監督職責。二是監督體制不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紀檢干部的配備、任免、調動以及人員編制、財政經費等一系列問題主要由同級黨委、政府決定,客觀上使得它很難獨立負責地行使監督權。三是監督方法不多。從監督的內容和形式看,監督職能過大,工作范圍過寬,系統防控少等問題。
(四)責任追究軟而無力。以往一般都是對落實責任制較好的地方和部門進行獎勵表彰,而對落實責任制較差的單位雖排名但責任追究僅限于整改,追究結果未能與干部職務晉升、評先選優、選拔任用等方面嚴格掛鉤,這也削弱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效力。
三、對策和建議
落實“兩個責任”,前提是理清責任。只有理清關系,落實責任,打好組合拳,才能全面推進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理清職責
把握好“兩個責任”的深刻內涵和辯證關系。“兩個責任”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有著豐富內容的完整體系。主體責任是前提,監督責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對檢察機關而言,一方面,黨組主體責任要為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責任提供保證力量,使其敢于、善于承擔監督責任,同時對其監督不到位、執紀不嚴肅、作風不扎實等問題進行糾正。另一方面,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責任要為黨組履行主體責任提供監督力量,使其真正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角色,同時對其主體意識不強、主體角色不突出以及主體行為不規范等問題進行糾正。強化主體責任,并不是要取代紀檢監察部門的組織協調,而是強調黨委(組)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為監督責任的承擔創造條件;強化監督責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級黨委(組)的領導,而是強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責主業,為黨委(組)主體責任的承擔奠定基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就是政治責任、全面責任和首要責任,意味著黨委(組)既是領導主體、落實主體,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主體責任直接決定和影響黨風廉政建設的成效和權威,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將影響監督責任的履行。監督責任意味著紀檢監察部門既是監督主體、執紀主體,也是問責主體、管理主體,承擔著“執紀、監督、問責”的重任。紀檢監察部門既要協助黨委(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要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嚴肅查處腐敗問題,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
(二)落實責任
落實“兩個責任”,根本在敢于擔當。要以上率下層層傳導責任,真正把黨風廉政建設融入到各項檢察工作當中。強化責任擔當。從橫向來看,包括黨委(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從縱向來看,下級黨委(組)要向上級黨委(組)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傳遞壓力。落實黨委(組)主體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
(三)知責擔責
落實“兩個責任”,核心在于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是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線,守不住這個防線,責任制就會流于形式、陷入空談。持續深化作風建設。要以深化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為契機,進一步健全紀律教育和執行機制,切實加強對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紀律的啟動問責機制,讓廣大檢察人員真正警醒起來,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紀,真正把紀律作為“高壓線”。要緊緊扭住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精神不放松,始終盯住自身問題,持續聚焦“四風”,堅持經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堅持不懈整改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四)提高執行力
在既定的戰略和愿景的前提下就應該提高各級黨(組)對貫徹落實“兩個主體責任”的執行的能力。執行力是一個變量,不同的執行者在執行同一件事情的時候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執行力不但因人而異,而且還會因時而變。對落實“兩個主體”責任,就必須先剖析影響執行的根源,然后再找其方法,這樣解決問題自然就會變得清楚些、容易些。追責就是提高執行力的必要手段,追責必須嚴格。不斷完善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查處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犯法問題、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從檢若干規定案件,堅決防止“燈下黑”問題。建立對違紀典型案例剖析通報制度,在社會上通過新聞媒體曝光,進行警示教育,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實行“一案雙查”制度,既對事也對人,對出現的違紀違法案件既追究當事人責任,也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既倒查追究黨組的主體責任,也倒查追究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形成震懾,確保制度的剛性運行。(劉亞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