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級紀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各項紀律執行情況,以及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對上級黨委、紀委或者同級黨委規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未落實,或者拒不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協助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以及作風建設有關規定不堅決,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黨員干部不查處,導致“四風”問題反彈和突出的。
(五)對嚴重違紀案件不查辦,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的同時未向上級紀委報告,隱瞞線索、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一案雙查”制度未落實,對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領導干部和其他責任人員未追究責任的。
(七)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
(八)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未采取監督執紀問責措施,導致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
(九)未落實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任務,不執行查辦腐敗案件和紀委(紀檢組)正副職負責人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為主要求的。
(十)約談下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定期述廉述責和指導下級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未落實的。
(十一)違反紀律審查各項規定的。
(十二)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是各級紀委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各級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責任人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是責任追究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