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印發《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省紀委分管副書記、省委組織部分管干部監督工作的副部長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日常工作由省紀委分管副書記負責。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全省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全省巡視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全省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五)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七)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正廳級干部擔任,副主任由副廳級干部擔任。
第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及巡視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視工作信息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全省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省委巡視組組長由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廳級干部擔任。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建立適當規模的省委巡視組組長庫,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中選定組長并授權。
省委巡視組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員為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 省委組織部設立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省委組織部配合巡視工作的有關具體事宜,督辦、反饋巡視移交事項。
第十二條 州(市)黨委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協調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組長由州(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州(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一般由州(市)紀委一名副書記、州(市)委組織部一名副部長和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
第十三條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州(市)紀委。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配備固定人員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處級干部專任。
州(市)黨委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信息處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直部門、省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被巡視期間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人員組成根據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確定,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嚴格執行編制管理和職數管理有關規定。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七條 把省委巡視組作為培養、鍛煉、考察省管后備干部的平臺,有計劃地安排省管后備干部參加巡視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巡視工作需要,省委巡視組可以借調、抽調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巡視工作。借調、抽調人員在巡視期間由省委巡視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負責管理,向省委巡視組組長負責。
借調、抽調人員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條件。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州(市)、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二十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一條 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二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視組采取本條第(四)、(五)、(十一)、(十二)項所列方式開展巡視,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商請相關部門按程序協助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省委巡視組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者省委書記報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工作人員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嚴重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等問題;
(五)省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后,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省委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條 省委應當召開常委會議、“五人小組”會議,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第三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巡視情況的同時,形成巡視反饋意見。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相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三十二條 被巡視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落實整改要求,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省委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被巡視地區(單位)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后,省委巡視組應以適當方式對其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通過媒體和黨內通報等形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堅持和完善省委常委會聽取巡視工作匯報機制。省委常委會應當每年研究巡視工作,定期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巡視工作匯報。
第三十九條 堅持和完善省委“五人小組”聽取巡視情況匯報機制。每輪巡視結束后,省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巡視發現的重大問題、重要問題線索匯報和意見建議,研究處理意見,提出工作要求。省委書記講話材料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巡視情況匯報材料須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十條 堅持和完善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機制。每輪巡視結束后,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對巡視發現問題和線索的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四十一條 堅持和完善巡視中期匯報機制。巡視中期,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聽取省委巡視組巡視發現重要問題線索的匯報。
第四十二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協作機制。建立線索移交和辦理反饋機制。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優先辦理、限時辦結、及時反饋,促進巡視成果運用。建立案件辦理情況通報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涉及被巡視對象的案件時,應當向正在開展巡視工作的省委巡視組組長通報情況。建立協調查詢工作機制。根據省委巡視組的申請,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批后,省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應當協調有關機構向省委巡視組提供巡視對象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組織部門的工作協作機制。建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機制。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和相關報批程序,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應當配合省委巡視組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建立考察干部、調整班子征求巡視機構意見機制。組織部門對被巡視地區(單位)進行干部考察、班子調整時,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宣傳部門的工作協作機制。建立宣傳協作機制。宣傳部門應配合巡視機構,協調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建立涉巡工作輿情應對處置協作機制。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協調,定期收集研判涉巡輿情信息并互相通報,共同應對處置涉巡輿情,回應社會關切,消除不良影響。
第四十五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政法機關的工作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省委巡視組可提出書面申請,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有關程序后,商請政法機關配合開展信息查詢、關注督辦、法紀咨詢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審計部門的審計事項協調配合機制。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巡視計劃時,應當充分運用審計成果;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審計計劃,抽調審計干部到省委巡視組參加巡視工作,在巡視進駐前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對象的審計情況,并提出工作建議,在巡視期間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為省委巡視組提供審計材料、配合巡視工作;省委巡視組可以根據巡視情況,提出適時開展審計的建議。
第七章 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組的領導和管理。對巡視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五十一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會同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7日印發的《中共云南省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暫行規定》(云發〔2010〕3號)同時廢止。我省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