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鳳慶縣出臺《規范談話函詢辦理工作的暫行規定》,切實解決群眾反映性質不嚴重、情節輕微的一般性問題和反映籠統、不具體或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
談話函詢主要采取“發函由被反映人作情況說明”和“由縣紀委有關領導及工作人員與被反映人談話”兩種方式進行。談話對象在談話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就反映的問題寫出情況說明或書面檢查,經所在鄉鎮、縣直單位的黨委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簽字后報縣紀委;函詢對象根據《函詢通知書》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回復,經所在鄉鎮、縣直單位的黨委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簽字后報縣紀委。
今年來,該縣紀檢監察機關共發出《函詢通知書》13份,要求13個部門對函詢情況進行書面回復,并責令12個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楊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