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德宏州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12月10日,州紀委印發《德宏州紀委州監察局規范談話函詢辦理工作辦法(試行)》,充分發揮談話函詢在紀律審查中的重要作用,堅持抓早抓小,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
談話函詢是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及時處置的重要紀律審查方式,適用于反映性質不嚴重、情節輕微的一般性問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反映籠統、不具體的問題,分談話辦理和函詢辦法。辦法規定,談話對象的書面檢查和函詢對象的情況說明,由所在縣市、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或紀工委書記)簽字背書,報上級紀委審查,對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進一步初核或轉立案調查;對違紀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進行問責或組織處理;對反映問題失實的,了結處理。對未主動說明情況或者故意隱瞞問題的,一律從重處理;對主動說明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可以從輕處理。
此外,辦法還明確,開展談話函詢工作不得積壓拖延,嚴格審查程序,對違反審查紀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處理。
(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