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縣出臺《富源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問責辦法(試行)》,對國家公職人員工作、生活等行為進行制度性規范,旨在用紀律和規矩約束全體干部,切實維護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辦法》共五章31條,包括總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及適用、問責程序、附則。界定了問責適用對象為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并明確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參照執行。
《辦法》規定了應予問責的六類情形:違反議事規則,拒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上級決策部署等情形;對部門或單位工作人員失察失管,不執行報告制度,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等情形;收受服務對象或者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禮品、禮金、消費卡,接受服務對象或者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等情形;不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服務意識淡薄、態度冷漠、語氣生硬等情形;不遵守機關管理制度或會議紀律,在崗不履職等情形;非工作時間參與有財物輸贏棋牌麻將活動或以各種形式賭酒等情形。此外,《辦法》還明確了須對單位領導進行問責的5種情形。
《辦法》還加大了問責處理的力度,在原有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10種問責方式的基礎上,新增了辭退或者解聘問責方式。這11種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處理的行為,如果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對履職問責的實施主體、程序、申訴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問責結果的運用,受到問責的工作人員,在考核、任用、獎勵、表彰等方面都將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