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于追究。凡領導班子成員在任期內發生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不論職務和崗位發生何種變化,都要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近日,昆明市制定出臺《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責任追究辦法》,以最嚴的責任追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落實。
《辦法》明確,在落實主體責任中,出現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時,責任分解不明確,工作任務未完成,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未定期聽取同級紀委工作匯報,未及時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采取措施推動解決,導致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用人失察失誤,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等十二種情形的,將對領導班子進行責任追究。對出現未定期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未定期聽取紀委工作匯報,未采取措施推動解決重大問題,導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群眾反映強烈;對領導班子成員疏于監督管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未及時督促糾正,對重要信訪件不閱批,對重要案件不指導、不督辦,導致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九種情形的,將對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對出現落實“一崗雙責”不力,未針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制定防控措施,導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十種情形的,將對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責任追究。
同時,《辦法》還規定紀委在落實監督責任中,對出現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各項紀律執行情況,以及中央、省委和市委反腐倡廉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未進行監督檢查,未對違反紀律的行為嚴格執紀監督問責,導致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協助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違紀違法案件等十二種情形的將對紀委領導班子、紀委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責任追究。
對領導班子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進行調整處理。對各級黨委、紀委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問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對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出現問題后,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擴大;職責范圍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或者發生窩案串案,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還將從重追究責任。
據悉,今年以來,昆明市已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8名責任人給予了黨政紀處分。以嚴密的制度籠子,嚴肅的責任追究促進了“兩個責任”的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