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昭通市黨政主要領導“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制度實施辦法》正式印發施行,《實施辦法》明確規定,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標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員具體分管,主要領導負總責。
《實施辦法》由總則、工作原則、責任劃分、責任追究和附則5章組成,共計22條。《實施辦法》分別就“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的工作原則作了細化明確:一是人事方面,凡涉及本地區本單位編制管理、工作人員選拔任用、調整、調入、錄用聘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由干部人事部門(科室)會同分管領導提出議題,提交班子會議進行集體討論決定。二是財務方面,明確不同數額資金的審批程序,日常性一般費用支出由相關部門(科室)提出計劃,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大額度資金支出先由相關部門(科室)會同分管領導提出計劃,報班子集體研究。特別明確了“財務開支票據堅持‘三人會簽’(經辦人、證明人、分管領導會簽)制度(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的除外)”。三是政府采購方面,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由采購單位相關部門(科室)提出計劃,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四是工程招標方面,凡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工程建設招標及競價承包等重大問題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招標及競價承包的方式、程序、結果要及時向班子成員和干部職工公開;不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由相關部門(科室)會同分管領導提出方案,經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五是“末位表態”方面,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均須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領導班子會議上,黨政主要領導不得首先表態或定調,須經班子成員逐一發表意見和看法,闡明依據和理由,表達明確觀點后,黨政主要領導在綜合各方面情況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意見,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策或決定。
《實施辦法》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并列出了黨政主要領導的4項具體責任、分管領導的8項責任;明確了各級領導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當邀請同級紀委(紀檢組)或相關紀工委參加,并細化了紀檢監察機關在制度落實方面的3項監督責任。
《實施辦法》從干部人事、財務、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四個方面,明確了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的27種情形,對分管領導須進行責任追究的29種情形;從監督執紀問責方面,明確了對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責任追究的3種情形。同時,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方式。
《實施辦法》的制定出臺,是昭通市迅速貫徹落實省委九屆十一次全會《決定》精神,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舉措,旨在盯住“一把手”、抓住關鍵少數、管住重要環節,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制約,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