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陽縣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健全完善干部推薦提名、責任追究、考察核實等制度機制,著力解決“拉票賄選”、“跑官要官”、“帶病提拔”等不正之風,確保干部選任工作風清氣正。
建立推薦結果“印證”機制,剎住“拉票賄選”風。一是建立民主推薦結果與歷次推薦情況互相印證機制。將干部歷次的民主推薦結果納入干部選任程序,通過分析對比歷次推薦結果,看干部一貫表現。二是建立民主推薦結果與考核情況相互印證機制。將民主推薦結果與干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干部年度考核情況對比分析,看推薦結果是否與干部工作實績和干部群眾認可度相統一。三是建立民主推薦結果與崗位匹配性相互印證機制。既看民主推薦結果,又考慮對應職務的擬考察人選應具備的學歷、專業、任職經歷和干部特點特長等因素,確保人選的崗位匹配性。
建立提名責任追究制度,剎住“跑官要官”風。探索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干部任用工作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跑官要官的人,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建立“光明正大”的推薦提名制度,要求推薦人以署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提名推薦表》,并實行提名責任追究制。對推薦提名人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的,違反提名程序進行推薦的,或明知被推薦人有嚴重問題但隱瞞實事仍堅持推薦的,被提名推薦人在提拔任用后發現任用前有嚴重問題的,或在提拔任用后一年內出現重大問題的,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推薦不當產生嚴重后果的,一律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建立干部個人“體檢”制度,剎住“帶病提拔”風。制定出臺《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縣委組織部抽調工作人員對報告進行核實,對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對有意瞞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發現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同時,嚴格干部檔案審核,對人選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檔案信息仔細核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對干部任職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一律認真調查核實,沒有查清之前,不辦理任職手續,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