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著手研究2015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相關事項,最引關注的內容要數重扣分原則的調整。所謂“重扣分”,是指如果年內縣區或市直單位有縣處級領導干部被立案查處或問責,將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扣分?!爸亍敝饕w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直接在年度考核總得分中扣分,不存在權重問題。二是扣分值相對較高,比如主要領導被立案查處,每人次扣41分。此次重扣分原則調整,是在2012年已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從三個“不再”下功夫,力促重扣分扣得更科學。
分檔次扣分,不再“一票否決”。2012年起,被考核單位主要領導一旦被立案查處,每人次扣41分,當年考核必定為“不合格”(60分以下);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一旦被立案查處,每人次扣21分,當年考核必定為“基本合格”( 80分以下至60分及其以上)甚至“不合格”。為區分出不同處分檔次的追責力度,“新規”中扣分分值依受處分檔次來定——受到嚴重警告及其以下處分的,主要領導和班子其他成員每人次分別扣21分和11分;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每人次分別扣41分和21分。意味著領導干部受到嚴重警告及其以下處分,單位責任制考核為“合格”或“基本合格”不再因此被一票否決。“這在嚴肅查處的新常態下,有利于保護違紀違規本人和單位其他干部干事積極性。”有領導干部說道。
設置“追溯期”,不再“各打五十大板”。“對立案時違紀違規人員已調離違紀違規行為發生時所在單位的,該怎么扣分?一直是年底考核中最頭痛的問題。”市紀委一位干部坦言,“雖然之前有各扣一半的規定,但操作下來,原單位和現單位的怨言都不少?!贬槍@個難題,“新規”綜合了警示教育效果,社會影響等因素,設置了1年的“追溯期”。明確立案或問責時違紀違規人員已調離違紀違規行為發生時所在單位的,如調離時間不滿1年,對違紀違規行為發生時所在單位扣分;調離時間超過1年,對違紀違規人員現單位扣分。盡量減少“人早走,‘分’沒走”和“人還新,但還‘附贈’重扣分”的情況。
定“死”年份,不再“年底再看”。“像昌寧縣委原常委、田園鎮黨委原書記劉杰案這樣,在2014年考核定檔前立案,在2015結案,該在哪一年扣分?我們也很糾結。有同志認為在2014年考核中扣,既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又讓昌寧縣2015年輕裝上陣;也有同志認為到結案后再扣才能體現工作嚴肅性?!笔屑o委一位領導說,“之前沒有明確規定,遇到類似情況,也只有到年底考核中再討論,其實也是不夠嚴肅的?!睘楸苊膺@種“糾結”,“新規”明確“立案至結案時間跨年度的,在結案當年扣分”。在呼應“分檔次扣分”原則的同時,體現了工作嚴肅性。讓扣分年份定“死”,不以考核組或被考核單位的意愿轉移。( 楊建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