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民生資金的監督檢查,保證民生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廉潔、高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普洱市紀委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出臺了民生資金監督檢查辦法。
《辦法》明確,民生資金監督內容包括,民生資金政策落實情況、部門監管履職情況、資金運行情況、資金審批撥付情況和資金專賬管理情況;民生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撥付,資金發放的流程是否科學嚴謹。是否有擠占、挪用、套取、截留、貪污、私分民生資金問題;民生資金是否按時、足額發放,是否存在基層單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民生資金的現象和行為;民生項目資金是否按資金計劃投入,有無資金落實不到位或虛假配套問題;民生項目實施單位在財政補貼申領過程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辦法》規定,全市建立市、縣(區)、鄉(鎮)、村四級民生資金監察管理系統,對民生資金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細化監督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對財政、審計和各職能部門落實民生資金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管理督促檢查,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和措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依法對民生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確保資金規范、安全、高效使用。各級主管部門是民生資金監督檢查的責任主體,及時發布民生資金相關政策法規、工作動態、資金辦理流程等信息,對本部門、本系統民生資金的下達、撥付、轉撥、發放負有監管責任。各職能部門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緊緊抓住“教育、自糾、查處、規范”四個關鍵環節,切實解決民生資金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問題,規范和完善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機制,確保民生資金運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
《辦法》要求,必須暢通監督渠道,采取網絡平臺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專門機關監管、社會公眾監督四種方式,確保民生資金在陽光下運行。同時,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民生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和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力的,依據中央、省、市相關問責辦法進行問責處理;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民生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嚴肅追究黨政紀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加大監督結果運用,將民生資金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優評先、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伍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