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水縣始終把加強對黨政“一把手”權力行使的監督作為反腐倡廉工作重點,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建立完善了“3+1”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即“三個不直接分管和一個末位表態”制度,較好地增強了權力運行透明度,規范了“一把手”管理。
規范選人用人權。干部選拔任用嚴格執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任前公示、任職試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為主要方式,積極推行干部任免票決制。嚴格實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追究首推者的責任。堅決不允許“一把手”直接分管組織人事工作。
規范財務管理權。確定一名班子成員直接分管財務,具體負責單位財務工作。單位年度財務預算、資金的統籌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由“一把手”審核、監督。單位日常開支,由分管副職簽批;單位大額資金支出,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正職審核、分管副職簽批;分管副職的支出,由共同經辦人簽字、本人簽批。所有開支須經正職審核后方可報銷。堅決不允許“一把手”直接分管單位財務工作。
規范工程項目管理權。工程建設項目應由集體研究決定,一律實行公開招標,并按規定進入招投標中心規范運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一律實行招標、競標、掛牌出讓。堅決不允許“一把手”直接分管工程建設工作。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變動、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除緊急處置突發事件外,都有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集體討論時一把手不事先定調子,一把手必須在其他班子成員廣泛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后,實行末位表態。特定事項邀請黨代表列席,加強對決策程序的監督。
實行單位主要領導“三個不直接分管和一個末位表態”制度,旨在建立“正職監管、副職分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監督模式,使決策、執行、監督等權力相對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制度和權力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