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市出臺洱海流域保護治理“為官不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將通過自查自糾、明察暗訪、查辦案件、民主評議、通報曝光等手段,對相關職能部門、沿湖鄉鎮的黨員干部及村組干部開展洱海流域保護治理中的“為官不為”開展專項整治。
專項整治將重點整治十類“為官不為”:一是對州市黨委、政府關于洱海流域保護管理的決策部署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作“規避變通”,打“擦邊球”;二是落實洱海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打折扣,工作被動應付、交差了事;三是對洱海流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苗頭性、傾向性、敏感性問題不積極主動,不盡快解決,把小矛盾拖成大問題,造成工作被動;四是工作熱情減弱,進取意識淡化,遇到困難繞著走,見了問題躲著走,碰到矛盾相互推等;五是不敢挑擔子,怕承擔責任,不敢碰硬,處理緊急事時患得患失,決策不果斷,落實不迅速;六是工作原則性不強,缺乏責任意識,工作不敢抓,不敢管,怕觸及利益、怕得罪人,擔心引火燒身、擔心承擔責任,該抓的不抓,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能滑就滑;七是不敢面對媒體、怕輿論炒作,不善于、不習慣在媒體和公眾監督下推進工作;八是洱海流域環境保護職能部門和沿湖鄉鎮黨員干部對垃圾亂丟、污水亂排、私搭亂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工作滿口保證,遲遲不落實,總找理由拖;各吹各打、各唱各調、互不配合,部門之間相互推責,工作拖著不辦,甚至人為設置壁壘、障礙,出現該管的事沒人管等問題;九是不注重學習,不主動適應形勢任務的變化,思想僵化、觀念陳舊;開展工作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面對工作難題束手無策;十是其他“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導致洱海保護治理事業受損的行為。
《方案》明確了責任追究方式,紀律上將采取通報、約談、問責、立案查處等方式追究責任,組織處理上將專項整治情況納入責任單位班子考核重點,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及調整班子、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