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丘北縣出臺《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事項督查辦理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對中央和省州縣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事項,按照一事一項的原則,制發《督查通知》,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下發承辦單位立項督辦。批示事項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要對批示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考評,采取書面督查、隨機抽查、現場督辦、明察暗訪、聯合督查等方式,對批示事項進行全程跟蹤督辦,并根據工作需要對辦理結果進行核實。
《辦法》指出,對辦理結果未達要求的,要發出《督查退辦通知》,要求補充辦理或重新辦理。對批示事項辦理落實工作措施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沒有按照辦理時限要求辦理,存在壓辦、漏辦情況;辦理報告情況不實,存在虛報、瞞報情況;辦理情況報送不及時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失誤或嚴重后果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