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來,嵩明縣先后查處了9起吃空餉案件,涉及人員均為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這些人員不僅工資照領,還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年終參加考核,正常定格。
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請病假。部分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從專業部門開出生病證明,長期請病假不上班,但實際是在外開公司,領雙份工資。如,嵩明縣廣播電視局原花燈團職工諸穎遐,2011年7月28日經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癲癇病大發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便開始陸續請假,自2012年1月開始長期請病假,卻從未少發過她一分工資。在此期間,諸穎遐在外與丈夫一起成立了嵩明縣尊宇房地產公司,承包工程項目。直至2014年1月夫妻倆因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向嵩明縣相關領導行賄被抓才東窗事發。
二是簽違規協議。部分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在未經組織和人事部門的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原單位簽訂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協議,從而長期不上班。如,2005年3月-2013年間,嵩明縣文化館職工張曉燕以與單位辦理過“停薪留職”手續為由,長期不正常上班,自己跟隨丈夫在北京創業。在此期間,職工李江華、杜永云又效仿張曉燕,提出“停薪留職”,長時間不上班。2005年至2013年間三人涉及的工資、獎金等共計27萬余元交由單位處理,至案發已被單位開支20余萬元。2014年4月,因違反工作紀律,該3人被嵩明縣文體廣播電視旅游局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又如,嵩明縣大坡小學教師諸臣華,自2005年8月每年與學校簽訂勤工儉學協議書,直至2010年8月31日勤工儉學期滿后仍以“勤工儉學”為由長期曠工至今。又如,嵩明縣楊橋大村子小學教師劉一宏,1992年9月與學校簽訂勤工儉學協議后,就帶薪離崗外出經商,成為嵩明尊宇房地產的總經理。2013年12月,嵩陽中心學校與其解除聘用合同關系。
三是無故曠工。部分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就長期無故不上班。如,嵩明縣農林局事業人員王亞靜,自2010年1月至今就長期無故不上班,自己在外炒房。又如,嵩明縣嵩陽街道上游小學教師李立新、自2011年1月至今長期無故出現曠工情況。又如,嵩明縣牛欄江鎮第二初級中學教師張曉磊,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長期脫崗,其工資由父母代為領取。2014年4月,牛欄江鎮第二初級中學與其解除聘用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