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聯合下發《關于2014年度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向市紀委全會述廉有關事項的通知》,對2014年度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向市紀委全會述廉有關事項作出安排。
在述廉對象選擇上。選取在2014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社會評價測評中排名靠后的鄉(鎮、街道)和市直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述廉對象,經過綜合考慮,確定田壩鎮黨委書記、阿都鄉鄉長、住建局局長等10名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述廉對象。
在述廉報告要求上。要求述廉對象嚴格按照《宣威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述廉實施辦法》規定的內容撰寫報告,述廉內容要突出述廉對象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黨的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改進作風、選拔任用干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個人應報告的有關事項等方面的情況,《通知》特別強調不能以述廉對象所在地方、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代替個人述廉報告。并要求在正式述廉前,述廉報告必須征求市紀委委員意見,修改完善后報市紀委黨風室審核。
在述廉測評上。規定參加測評的人員由市紀委委員、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中層以上干部、部分“兩代表一委員”、群眾代表及述廉對象所在單位代表(由市紀委隨機抽取)組成。根據打分情況將測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在測評結果運用上。把測評結果作為述廉對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測評結果為基本合格的述廉對象,由市紀委會同組織部門對其進行提醒談話或誡勉談話,本人作出書面說明并限期整改,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整改或不到位,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對被評為不合格的對象,建議市委給予組織處理,本人做出書面說明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