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的管理,嚴肅組織紀律,切實使自身“硬”起來,保山市制定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工作制度》,從領導干部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嚴防“燈下黑”。
《制度》規定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現任處級領導凡出差、出訪,離開本地區(離崗)休假、學習等一律嚴格實行報備制。市紀委書記外出按有關規定向市委報告;市監察局局長外出按有關規定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報:5縣區紀委書記、4園區紀工委書記、13個市直單位紀委書記、市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和6個市紀委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和委局機關各室處級領導外出經委局分管、聯系領導同意后,須提前3天向市紀委書記請示報告。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須及時報告。領導干部外出前,須采用書面或口頭、電話等形式,逐級向市紀委分管、聯系領導和市紀委書記請示報告。同意外出后,須填寫《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干部外出報備情況表》送市紀委干部室備案。報備內容包括外出人員姓名、事由、時間、地點,外出期間。嚴肅外出報備紀律,對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請示報告的領導干部,發現第一次通報批評,發現第二次當年考核不得評定上報為優秀等次;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