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紀檢干部隊伍管理,提高紀檢隊伍綜合素質,陸良縣紀委監察局制定出臺《關于調整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辦法》,打通紀檢干部“出口關”,杜絕“燈下黑”!
該辦法明確規定了縣紀委監察局、各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各鄉鎮(街道)紀(工)委、縣直單位紀委(紀檢組)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為管理范圍。對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事項進行了細化,即:凡發表不當言論造成影響的,無故曠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不認真履職貽誤工作的,違反辦案紀律的,以權謀利的,受黨政紀處分的六類人員均認定為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針對存在上述六種情況的,由縣紀委監察局分門別類進行處理,其中:涉及科級干部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會同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調整意見建議,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其所在部門的黨組織給予調查、調整,并報縣紀委干部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