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紀委監督責任,昭通市紀委積極而為,創造性地制定出臺了《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指出,紀委的監督責任主要是指在黨委(黨組)的領導下,切實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突出主責,履行好各項監督職責,協助黨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級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應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監督、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責任追究的原則。
《實施辦法》明確,各級紀委(紀檢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應當履行“四大責任”,即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黨委(黨組)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聚焦主業,強化監督執紀問責;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堅持“打鐵還需自身硬”的理念,切實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實施辦法》還將“四大責任”具體化,細列為20項責任內容。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紀委(紀檢組)有“五大情形”的,應當對領導班子或班子成員追究監督責任。“五大情形”,即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職責不到位,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紀委(紀檢組)內部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或者發生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問題的;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實施辦法》同時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受領導干部的職務變動和任職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昭通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