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男,1958年生于湖北松滋,落網時擔任云南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胡星于1976年參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昆明市盤龍區副區長、市建委副主任、主任、市長助理、市規劃局黨組書記、副市長等職。作為一名受黨教育培養多年的領導干部,他在金錢和美色的誘惑下,私欲極度膨脹,肆意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腐化墮落,最終鋃鐺入獄。
胡星在職期間,在十余項工程項目上收受巨額賄賂,而且暗箱操作,為親屬牟利。1996年,胡星在任市建委主任兼城投公司董事長期間,向城投公司副總經理陳某某打招呼,幫助其三弟得到希橋酒店外墻瓷磚供應項目,使其三弟獲利50余萬元。1997年,胡星任市建委主任兼寶海公園建設指揮部指揮長,他利用職權給指揮部副指揮長湯某某打招呼,將寶海公園附近10多畝土地中的1/4給其三弟的昆明恒森房地產公司,開發“寶?;▓@”樓盤謀利。
胡星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幫助昆明市賽倫房地產有限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繼而收受賽倫公司董事長的賄賂。胡星先幫助賽倫房地產公司獲得部分土地,用于建設寶海高級公寓。而在之后的桃源片區居民搬遷安置項目中,又幫助賽倫公司獲得安置房建設工程。胡星從中直接收受賄賂達100萬元人民幣。此外,胡星幫助昆明賽倫房地產公司獲得多個工程項目后,賽倫房地產公司董事長余某某為感謝胡星,將建蓋搬遷安置房余下的北市區10畝土地低價賣給胡星的三弟的恒森房地產公司,用此開發了“鑫安花園”樓盤謀利。經查證,胡星的三弟從“寶?;▓@”“鑫安花園”兩個項目中獲利高達1373.88萬元。而正是這金錢的誘惑,使胡星走進了貪財縱欲的魔窟。
嘗到甜頭的胡星無視規章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更加明目張膽地為自己牟取私利。他暗箱操作,安排下屬參與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和業務人員分工實施的違法違紀決策,直接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和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失去監控。
1998年,昆明市決定由市城投公司負責桃源廣場建設項目,并從廣場用地中拿出1號地和3號地進行商用開發,胡星擔任該項目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在項目運作中,胡星授意范某安排專人與自己指定的人共同成立昆明市金筑房地產公司,并在其幫助下順利拿到了1號地的開發權。之后,1999年底至2000年初,胡星分4次收受范某行賄人民幣150萬元。
2003年,昆明市政府決定建設金碧公園項目,時任副市長的胡星主持會議,違反省委關于“二環路內只拆不建”的規定,違規將金碧公園北側6.69畝國有土地做商用開發。同年1月31日,在胡星的授意下,其三弟以張某某、李某某的名義注冊成立了昆明市金城陽光屋業有限公司,通過所謂“電腦隨機抽標”的方式,非正常獲得該項目,而該項目獲利高達14872.46萬元。
同年,昆明市政府決定以BOT方式招商引資,建設昆明市東連接線高速公路項目,由市城投公司牽頭負責。經市城投公司總經理陳某某牽線,時任副市長的胡星與深圳市某投資集團董事長陳某某見面洽談,并作為該項目的分管領導帶隊到深圳考察了該公司,與陳某某進行了多次談判,最終確定由該集團投資開發東連線項目。胡星先后收受陳某某行賄人民幣2200萬元、港幣1000萬元。
此外,胡星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承攬建設工程、辦理用地和規劃審批等。收受江南建筑經營公司項目經理徐某某行賄人民幣110萬元,收受趙某某行賄港幣100萬元,收受云南聯發房地產公司總經理鄭某某行賄30萬元,收受天陽房地產開發公司童某某行賄50萬元,收受個體老板李某某行賄85萬元,收受云南大潮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孫某某行賄價值24萬元住房一套等,先后收受賄賂共計4029萬余元。
胡星縱欲墮落,長期包養情婦也成為他收受巨額賄賂、違規插手工程建設的重要誘因。
據調查,胡星與多名女性一直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早在1993年,胡星在任昆明市盤龍區副區長兼櫻花賓館董事長期間,就認識了張某某,后將她安排到希橋酒店工作。1995年起,胡星長期包養張某某。1997年,胡星出資50萬元在東來大廈購買1套住房給張某某,兩人在此姘居。2001年底,張某某懷孕,為避免他人知道,胡星在深圳花10多萬元購買1套住房給張居住,并為張購買了1輛豐田越野車和1輛凌志越野車。張某某于2002年生下1女。胡星還用違法所得為自己和張某某在深圳購買了1幢別墅和兩間商鋪。
然而好景不長,終于東窗事發。
胡星利用職權非法斂財、貪色等行為,嚴重違背了作為一名黨的領導干部應有的基本素養。2006年,省委和中央巡視組接到群眾反映,胡星在昆明市金碧公園建設過程中,以權謀私、中飽私囊。2007年1月19日,云南省紀委準備找胡星談話,而他不在省交通廳,手機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連續幾天都杳無音信。原來,自知罪責難逃的胡星在其弟胡波的幫助下開始了狼狽不堪的逃亡之旅。他先后輾轉廣州、深圳、香港、倫敦、新加坡。最終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胡星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主動配合追捕組,自愿回國受審。
2007年4月,經省紀委省監察廳研究決定,報省委、省政府批準,給予胡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2007年8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案共挽回經濟損失2億元。
胡星案作為工程建設領域腐敗案例的典型,其中,折射出工程建設領域易發、高發腐敗問題的一些特殊環節,值得關注和反思。嚴把工程建設審批環節、規范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加強工程建設領域權力的制約和監控、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重要領導崗位的跨系統輪崗交流力度等,可以有效減少和避免腐敗。同時,這一嚴重的腐敗案例也在警示我們的黨員領導干部要加強自律,堅決貫徹執行反腐倡廉制度規定,自覺抵制金錢、美色的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