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列入清理范圍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應遵循下列四種標準處理:
一是主要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及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同憲法和法律、法規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或者已有新的規定的,宣布廢止。
二是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不需要繼續執行的,宣布失效。
三是內容存在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
四是不存在上述問題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