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于下列兩個方面:
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導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結論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前者為內部證成,后者為外部證成。
2.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持內部證成中的前提。
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持,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者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