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有貪污、挪用、侵占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數額沒有作具體規定,但應當作為違紀行為的情節予以考慮。
關于刑事處罰
根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當予以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職務侵占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