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審批手續。凡需要直接進行初步核實的,由承辦紀檢監察室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按批準權限報請審批。委托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初核的,應制作《委托初步核實通知書》。
2.制定初步核實方案。初步核實方案的內容通常包括:(1)初步核實的依據。(2)需要核實的問題。(3)核實的方法步驟。
3.實施初步核實。(1)初核意見的通報。(2)向知情人或有關單位調查核實。初步核實的調查取證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注意策略,不得泄露案情。
在初核階段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證據: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資料。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采取有關辦案措施。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如發現被調查人確犯有嚴重錯誤,可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組織處理措施。
4.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5.對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1)對案件線索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調查處理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追究。(2)對確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3)對經初核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以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