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留黨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期間,黨員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黨章規定的其他黨員權利仍然保留。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予以保留;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其黨籍。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期滿后還不能恢復黨員權利,但又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一年,到期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條件的,應當開除其黨籍。
留黨察看是比撤銷黨內職務更重的一種處分。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后不能擔任原任的黨內的任何領導職務,其原有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因此對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或者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需注意的是,給予違紀黨員留黨察看處分,應同時按規定降低其職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