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