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江某,中共黨員,A市環保局局長。
在2003至2006年連續4年的11月,江某組織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以年終獎金名義給環保局全體職工(共計50人)發放獎金,每人3000元,獎金來源于環保局收取的未上繳國家財政的部分排污費,4年共計發放60萬元。
焦點問題
本案中,環保局連續4年用收取的排污費給職工發放獎金的行為跨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實施,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施行日期,對其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
分析意見
(一)環保局2003至2006年的行為,屬于連續違紀行為,構成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違紀
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財政收入的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規定,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歸本單位所有的行為。
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本案中,環保局違反該規定,截留排污費,依據《黨紀處分條例(試行)》規定,其2003年的行為構成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錯誤;依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其2004至2006年的行為構成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違紀。同時,環保局這4年的行為屬于連續違紀行為。
關于此類連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并未作出規定,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本案中,環保局截留國家財政收入的行為分別發生在《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前后,且根據有關規定均應受到紀律追究,但《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檔次比《黨紀處分條例(試行)》重,因此對其應按《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一并定性,并酌情從輕處理。
(二)環保局2004至2006年的行為,屬于連續違紀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
私分國有資產違紀,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使用、處理的規定。“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并由直接責任人經手實施。“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分給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絕大部分職工。
本案中,由于《黨紀處分條例(試行)》并未就私分國有資產違紀作出規定,因此環保局2003年用排污費給職工發放獎金的行為不構成違紀,不作處理。其2004至2006年用排污費給職工發放獎金的行為系連續違紀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
(三)環保局2003至2006年的行為,屬于連續違紀行為,應按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違紀定性
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行為,是指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執收執罰單位沒有按時、足額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將應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是指執收執罰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本案中,環保局2003年用排污費給職工發放獎金的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試行)》第一百條的規定,構成其他財政金融方面的錯誤;2004至2006年的此類行為,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違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復》的規定,環保局上述4次行為屬于連續違紀行為,且《黨紀處分條例(試行)》和《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的該行為的構成要件、情節、法定處分沒有變化,對其應按《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一并處理。
(四)對環保局的行為,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并處理
根據《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單位收入和應上繳收入,且未列入本單位財務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而根據中央紀委《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并且有本解釋規定之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并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本案中,環保局行為構成截留國家財政收入違紀、私分國有資產違紀、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違紀,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并處理。(齊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