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重拳出擊,既打“老虎”,又拍“蒼蠅”,查處了一大批違反黨紀的干部。但是,在基層特別是農村,一些干部礙于顏面或在外務工,拒絕或無法參加審理談話。對此,可借鑒司法機關缺席審判制度,探索實施違紀案件缺位審理。
傳統處理方式具有“三大弊端”,缺位審理存在客觀需要
中央紀委《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指出,“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審理談話是保障涉嫌違紀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程序,但從以往的實踐看,在基層涉嫌違紀黨員拒絕或無法參加的情況下,不切實際地一味執行該程序,則容易產生一系列問題。
一是造成工作被動。以往,對于不配合審理談話的涉嫌違紀黨員,辦案人員只能通過其同事或者近親屬做其思想工作,利用其希望減輕處分的心理,勸說其配合組織調查,而這往往導致案件查辦工作停滯,不能及時處理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
二是增加辦案成本。對于常年在外務工、聯系不上的涉嫌違紀黨員,審理人員一般要通過聯系被調查對象打工地政府、被調查對象老鄉等方式打聽該黨員,而這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很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三是無法體現黨紀嚴肅性。對于已通知但拒不配合審理談話的涉嫌違紀黨員,有時只能通過免職、除名等組織處理方式進行處理。而組織處理往往以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不繳納黨費等理由作出,并不專門針對違紀行為,無法體現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難以讓干部群眾信服。
因此,無論是從提高辦案效率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維護黨紀嚴肅性的角度出發,都迫切需要對案件審理工作方式方法進行創新,探索實施違紀案件缺位審理,保障執紀工作在涉嫌違紀黨員拒絕或無法參加審理談話的情況下順利進行。
緊抓“五個重點”,嚴格使用條件和操作程序
缺位審理是針對查辦案件工作實際的一項探索,是在涉嫌違紀黨員缺位情況下實施的審理活動,隱含著侵害受審查人員民主權利的風險,因此必須嚴格使用條件和操作程序。
一是嚴格限定范圍。實行缺位審理的案件,必須是基層紀檢組織已掌握確鑿證據或者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已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最終決定,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
二是確保通知到位。在實施缺位審理前,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涉嫌違紀黨員本人、近親屬甚至所在黨支部,確保涉嫌違紀黨員知曉基層紀檢組織要對其進行審理談話。只有在基層紀檢組織已盡到通知義務,但涉嫌違紀黨員拒絕或無法參加審理談話的情況下,方可實施缺位審理。
三是規范呈報流程。對每一起實行缺位審理的案件,都必須在認真審核案卷,與辦案人員交流溝通意見,確保不出任何問題的情況下,由基層紀檢組織案件審理小組提出意見,基層紀檢組織負責人審批,并將全部案件材料報縣級紀委審理室審核同意。
四是確保公告到位。在缺位審理過程中,為進一步保障涉嫌違紀黨員的權利,應在其組織關系所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張貼公告,公布認定的違紀事實和可能的處分決定,督促涉嫌違紀黨員和有可能知曉案情的干部群眾為案件審理提供證據、提出申辯或發表建議意見。公告期內,涉嫌違紀黨員到位配合組織處理的,應轉入正常審理程序辦理。
五是實行審理助辯。審理助辯,是指在審理談話階段,涉嫌違紀黨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本人意愿,可以申請助辯人為其辯護的一項審理工作制度。對實施缺位審理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實施審理助辯,維護黨員權利,確保案件審理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探索工作應實行“三步走”,穩步推進
實施缺位審理,有助于解決審理過程中因種種原因無法與涉嫌違紀黨員見面、有關案件無法順利結案的問題,提高了查辦案件的質量和效率;有助于推進執紀公開,使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案情和處分結果,增強了案件的警示教育效果;有助于避免亂用組織處理方式,維護了黨紀的嚴肅性。但在探索實施過程中,決不能貪功冒進,而應穩妥推進。
一是制度先行。應在認真學習了解司法機關缺席審判制度的基礎上,對本地近年來基層黨員違紀案件處理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臺有關對基層黨員違紀案件實行缺位審理的暫行辦法等規定,對缺位審理的基本原則、運行程序、適用范圍和時限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從制度層面保證缺位審理的規范運作。
二是初步實踐。在制定相關規定后,應進行探索試點,積累經驗。如針對商河縣玉皇廟鎮后王村黨員王某為逃避處分,在調查結束后即到外地打工,雖多次通知但一直不參加審理談話的情況,經玉皇廟鎮紀委申請,縣紀委審核,決定對該案實行缺位審理,最終及時辦結。截至目前,商河縣已使用缺位審理處理案件8起,未出現一起申訴案件。
三是總結完善。應結合探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取得的成績,進一步完善缺位審理的運行程序,操作流程以及《缺位審理助辯筆錄》、《權利義務告知書》、《出席通知書》等文書,打造一套規定嚴謹、內容科學的制度體系。(李濤 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