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如何對駐在部門司局級及以下人員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初核(初審)?
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對反映駐在部門司局級以下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初核(初審),應按以下程序和步驟進行:
1.派駐機構有關室對信訪舉報進行登記,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閱批。
2.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按以下方式批辦信訪舉報件:轉辦件,指轉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或其他機關、部門辦理的信訪件;轉要件,指轉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辦理,需要向派駐機構報送核查結果的信訪件;協辦件,指協助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或其他機關、部門立案查處的案件;重點過問件,指對已由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或其他機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派駐機構需了解、掌握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的案件;暫存件,指初核條件不具備,暫存備查的信訪件。反映違反黨紀問題的信訪舉報件,需要進行初步核實的,應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
3.確定初核(初審)人員,做好初核(初審)準備工作,制定初核(初審)方案,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初核(初審)方案的內容應包括:需要核查的主要問題,初核(初審)的步驟和方法,初核(初審)人員組成,應注意的事項等。
4.實施初核(初審)。派駐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完成初核(初審)工作。派駐機構在初核(初審)中遇到困難,可提請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紀檢監察室協助解決的,有關紀檢監察室應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的批示或意見,做好協調、指導工作。
5.根據初核(初審)情況,提出初核(初審)報告。初核(初審)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初核(初審)的結果、存在的疑點、處理建議。參與核實的人員須在初核(初審)情況報告上簽名。
6.初核(初審)報告報經派駐機構組(局)務會議審議,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實施。派駐機構組(局)務會議如對初核(初審)報告有異議,初核(初審)人員應補充初核(初審)工作;如同意初核(初審)報告,則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作出如下處理:
(1)反映問題不存在的,向駐在部門通報情況,必要時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2)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建議駐在部門作出恰當處理。
(3)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立案調查。
7.立卷歸檔。派駐機構按規定做好立卷歸檔以及檔案的保管、移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