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中共黨員,A市交通局副局長。
2012年9月,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工程承包商趙某謀取了利益。趙某知道王某喜愛古玩,為表示感謝,便帶王某到古董市場,花8萬元購買了一個古代花瓶,并將花瓶和發票一起交給王某。購買過程中,王某曾質疑該花瓶的價格。案發后,經專家鑒定,該花瓶僅價值6000元。
分歧意見
本案中,關于王某行為構成受賄違紀并無分歧,但關于其受賄數額如何認定,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明知花瓶是趙某花8萬元購買,在主觀方面具有收受價值8萬元物品的直接故意,并在客觀方面實際收受了該物品,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認定其受賄數額為8萬元;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受賄數額應以鑒定價值為準,為6000元。
評析意見
近年來,一些貪官的“愛好”發生了改變,從貪財、好色轉向了愛好收藏古董、文物,被人們戲稱為“雅好”。從近年來查處的受賄案件看,不少貪官贓物中都有價值不菲的收藏品。與此同時,在定性量紀和定罪量刑中,如何確定受賄人的受賄數額也成了一個時常引發爭議的問題,因為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賄賂雙方對古董等特殊物品的價值認定,與該物品的實際價值之間常常存在差異甚至是較大差異。本案即是如此,王某所收受花瓶的購買價格為8萬元,但鑒定的實際價格僅為6000元。此時,如何認定王某的受賄數額?
目前,關于這個問題,法律法規并未予以明確規定。但是,由于受賄和盜竊同屬侵財貪利行為,在司法實踐和執紀實踐中,一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的原則,以古董的實際價值來確定受賄數額。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類推收受特殊賄物者受賄數額的確定是有一定意義的。但是,絕不能不顧案件特點搞一刀切。在具體認定過程中,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不能簡單地以鑒定的實際價格來認定,也不能不加區分地以行賄人的買入價格認定。
如果受賄人知道受賄物品是行賄人花高價買下的,且沒有懷疑該物品的買入價格與實際價值是否相符,則應以行賄人的買入價格認定受賄人的受賄數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賄賂雙方在行(受)賄時,對賄物價格的主觀評價是一致的,此時賄物不過是一載體而已。但是,如果受賄人在受賄時不知道行賄人購買賄物的實際價格或者雖然知道卻表示懷疑的,則應當按照鑒定的實際價格認定受賄人的受賄數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受賄人在主觀上可能不相信賄物的實際價值與購買價格相符,按購買價格認定其受賄數額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本案中,在購買花瓶過程中,王某曾質疑花瓶的價格,表明其主觀上不相信花瓶價值8萬元,根據《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原則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認定其受賄數額為6000元。第一種意見忽視王某質疑花瓶價值的細節,片面地認為王某在主觀上具有收受價值8萬元物品的故意,這不是對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的主張,恰恰是對其的忽視。
綜上,王某的受賄數額應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