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洪某,某村黨支部原書記。2008年12月,洪某負責所在村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管材采購工作,在材料經銷商林某某私下承諾給予其相應回扣的情況下,洪某向林某某購買了管材,并收受林某某給予的回扣1.56萬元。2010年,洪某所在的村由國家撥款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項目。洪某得知該項目需要管材,將負責該工程承包方的電話告訴林某某推薦商業機會,林某某當場表示,事成后給洪某“電話補貼”。之后,洪某收受林某某人民幣1000元。
分歧意見
對于洪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幾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洪某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第二種意見認為,洪某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和受禮。
第三種意見認為,洪某的行為構成受賄。
分析意見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
受賄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主要區別在于主體不同,受賄的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認定洪某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收受錢款的性質是受賄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關鍵在于確定洪某是否是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否是在從事公務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我國支農惠農政策的項目之一,是國家支農項目庫立項的項目,雖然有部分的自籌資金在內,但它受我國有關的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規范。洪某此時行使的是協助政府部門對飲水工程建設的管理監督職權,顯然是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屬于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件。因此,洪某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收受林某某給予回扣的行為構成受賄。
受賄與受禮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在客觀行為方面要求行為人在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的“公務”,主要表現在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袄寐殑丈系谋憷保劝ɡ帽救寺殑丈现鞴?、負責、承包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洪某涉案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的資金來源于國家撥款,洪某是協助政府部門行使對農田工程建設的管理監督職權。由于洪某享有協助基層財政和對農田建設的檢查監督以及工程款的撥付等權力,洪某將工程承包方的相關情況告知林某某,工程承包方最后也為林某某提供了商業機會。林某某之所以送錢給洪某,是因為洪某幫助自己取得了利益。洪某在高標準農田建設示范工程中收受林某某好處費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洪某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和農田建設工程中收受林某某人民幣1.66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構成受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