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探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崗不履職、不盡職、不干事的有效途徑,著力打造具有執行力、創新力、感召力、凝聚力的領導干部隊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保山市施甸縣縣結合實際出臺《施甸縣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綜合分析研判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實行“先研判后調配”,明確“四評一定”加強對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四評”,即“總結自評”,為研判對象根據自我評價要點,撰寫自評報告,并進行自查評分;“民主測評”,由定向測評、抽樣調查組成,民主測評評分由定向測評評分、抽樣調查得分按各占50%的比例確定;“征求意見評”,為縣級分管領導或掛鉤領導對研判對象進行評價,并得出征求意見評分;“工作組評”,為研判工作組經深入訪談、實地調研之后,為研判對象打出工作組評分。并將自查評分、民主測評評分、征求意見評分、工作組評分四項得分,按1:3:3:3的比例計算綜合分析研判總分。
“一定”,即“綜合判定”,以綜合分析研判總分為重要參考,研判工作組根據深入訪談、實地調研等了解、掌握的情況,綜合組織、紀檢、統計、審計、檢察、督查等部門的結論性資料和平時掌握的基礎性資料,重點進行數據分析、民意分析、比較分析、條件分析、案例分析,判定研判對象綜合分析研判等次,分析存在問題及原因,提出優化措施和建議。
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綜合分析研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