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資格準入”。加強對干部錄用和選拔任用的監督管理。對干部錄用工作進行全程監督,確保招聘錄用工作公開、公平、公證。推行錄用前公示和任前公示制,建立投訴舉報制,設立舉報信箱、郵箱、網站和電話,暢通舉報渠道,有不良反映的,暫緩錄用或任職,確有問題的,取消錄用或任職。實行試用期制,對新錄用公務員或擬提拔使用的副科級領導干部先試用一年,期滿經考核合格或考察、測評合格后給予轉正定級或正式任用,反之,則不予轉正或免去擬任職務。實行干部履職考核,建立公務員平時考核手冊和黨員積分制管理手冊,詳細記錄每月工作紀實,年終統一考核、測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嚴格“責任落實”。推行考核獎懲制,確保工作責任落實到位。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懲防體系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十六大方面的內容納入考核范圍,并將400余項具體目標任務分解到單位及個人,定期不定期對照考評辦法條款規定進行考評,兌現獎懲,工作完成較好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出現失誤的給予經濟處罰、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懲戒。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強化領導干部任期和離任審計,發現問題的,移交辦案部門處置。實行領導干部述職制,要求領導干部如實作出半年和年終述職,經測評不稱職的予以調整崗位或降級、撤職等。
嚴格“行為規范”。對新提拔鄉科級領導干部及家屬進行任前“廉政雙談”,簽訂領導干部勤政廉政承諾和家庭助廉承諾書。實行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書記直接向縣紀委書記匯報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制、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書記與同級領導班子成員廉政提醒談話制、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領導約談制、紀委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紀檢監察巡查制等制度,推行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責辦法、“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實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重大事項等,發現有不廉潔行為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嚴格“廉政鑒定”。 嚴把源頭“廉潔關”,對新提拔干部實行任前廉政鑒定,發現有不廉潔行為的取消任用;對各種評先評優活動提供廉政情況,取消不合格干部的評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