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鎮(街道)紀檢組織工作人員選拔任用機制,杜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切實選準用好紀檢組織工作人員,近日,東川區出臺了《鎮(街道)紀檢組織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該規定明確各鎮(街道)紀檢組織人員的選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單位提出初步意見。鎮(街道)黨(工)委根據工作需要初步確定擬任用人員,并向區紀委監察局提出書面請示。
任職資格審核。區紀委干部室按照任用條件對擬任用人員進行初步審核,并向區紀委書記辦公會報告審核結果。
書記辦公會醞釀。區紀委書記辦公會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選進行商議醞釀,初步確定任用人員。
組織考察。區紀委干部室對書記辦公會初步確定的任職人選進行考察。
確定任用人員。區紀委干部室將擬任用人員的考察情況及初步任用意見向區紀委常委會報告,由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任用意見。
批復任用。根據區紀委常委會決定,對鎮(街道)黨(工)委提出的請示擬文進行批復。鎮(街道)黨(工)委根據批復辦理任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