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寧縣通過執行以下四項制度,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地貫徹落實:
一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度。黨委(黨組)每年向縣委全會、縣紀委全會報告1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紀委(紀檢組)每年向紀委全會報告1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情況,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成員報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二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專題報告制度。各鄉鎮、各單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書面向縣委和縣紀委專題報告本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并抄送縣委組織部。
三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報告制度。每季度首月1日前向縣紀委黨風室報上季度責任追究情況和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一案雙查”的情況責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結案的報處理決定書,正在調查的報簡要案情。
四是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或重大腐敗案件的,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甚至阻擾調查的,嚴格追究相關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