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負總責、副職分管、集體決策、民主監督、公開透明”。劍川縣積極探索建立主要負責人“四不直接分管”權力制約監督模式,合理分解“一把手”權力,致力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完善權力運行制度。出臺了《劍川縣機關單位和部門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全縣各單位和部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要求黨委主要負責人不再分管人事、財務、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工作,四項工作分別確定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沒有副職的成立議事委員會。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對干部推薦、任免、聘任、獎懲、重要崗位人員調動、重大財務事項、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政府采購目錄內的物資采購等事項必須提交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干事人事任免上實行末位表態制度,主要領導不得違規插手和干預。
規范權力運行程序。分管副職領導履行職權,必須嚴格按照權力陽光運行規定和審批權限、審批額度、審批程序實施,及時在本單位公開,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及時向主要領導和領導班子報告分管情況,逐步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副職分管、集體決策、民主監督、公開透明”的工作決策新模式,有效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力促權力規范運行。
構建權力監督機制。劃定“四不直接分管”適用范圍;分管領導及時公開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一把手”負責定期不定期地對分管領導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部門對四項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全程監督;縣紀委監察局對各單位和部門落實“四不直接分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