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主體責任 強化監督主體
怒江州公安局出臺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為了落實黨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近日,怒江州公安局制定出臺了《怒江州公安局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和《怒江州公安局紀委約談縣公安局政委、紀委書記、州局內設部門政委實施辦法》兩項制度和辦法,確保各縣、州局各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能夠被“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預防公安隊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
廉政約談制度對約談目的、約談范圍、約談的審批、約談內容、約談對象、約談程序、約談要求等均做出詳細規定。約談制度明確規定,廉政約談對象是各縣公安局黨委班子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州公安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部門班子成員。約談主要內容是個人履行職責、思想學習、廉潔自律等情況;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州紀委監察局、省公安廳紀委重大部署情況;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改進作風等有關規定情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議意見;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等五大類。廉政約談可以采取個別談話和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由州公安局紀委和各縣公安局紀委組織實施。約談工作由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約談兼任支隊長的州公安局黨委班子成員;州公安局紀委書記負責約談各縣公安局黨委主要負責人;州公安局紀委副書記負責約談各縣公安局黨委班子成員和州公安局機關各部門主要領導。約談制度明確規定了適用廉政約談的十三種情形:一是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州紀委、上級公安機關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警務部署不力的。二是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和民警政治態度不端正,有錯誤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三是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本地區、本部門、本警種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四是公安機關對上級領導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好的。五是公安機關各單位民警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六是對公安機關本地區、本部門、本警種民警發生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七是對公安機關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不認真受理辦理,問題解決不到位,或者瞞報、謊報、遲報重大、緊急信訪舉報和群眾訴求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八是對公安機關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九是對公安機關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引起有關地區、部門、警種重視并加以整改的。十是公安機關不嚴格執行中央、省、州和公安部廳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糾正“四風”執行不力,導致發生問題,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的。十一是公安機關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是公安機關履行職責不力、不到位,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但錯誤情節輕微,且認錯態度好,能認真改正錯誤,免予追究黨政紀責任的違紀行為。十三是公安機關其它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通過廉政約談,由州公安局紀委負責對整改落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約談及整改情況要存入廉政檔案,并作為對領導干部和該單位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認識不深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切實增強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觀念,保障和促進公安隊伍紀律意識和執行力建設,服務意識和水平有一個大的提高,切實維護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木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