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新形勢下黨面臨執政、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和外部環境考驗,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脫離群眾、消極腐敗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必須切實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永葆黨的生機和活力。加強黨內監督,是黨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手段,是黨堅持黨的性質和宗旨、保持肌體健康和活力、順利推進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對于解決好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如何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課題。筆者就這一問題談點認識和體會。
一、目前黨內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工作。1927年黨的第五次代表大會第一次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把它作為黨的專門監督機關。1956年,鄧小平同志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論述了黨內監督的重要性和緊迫性。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重建黨的紀檢機關。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提出擬定黨內監督條例任務。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黨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標志著黨內監督工作進入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采取一系列舉措加強黨內監督工作,如:出臺了中央八項規定,帶頭接受監督;加大巡視工作力度,查辦違紀違法案件,震懾腐敗分子;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運用民主生活會、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有力“武器”,堅決糾正“四風”等,使黨內監督工作呈現一派生機和活力。但總的來看,當前黨內監督工作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監督環境不優。一是監督主體不愿監督。有的黨員干部對待監督缺乏應有的政治責任感,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的奉行好人主義,“多栽花少栽刺”,你好我好大家好;有的有思想顧慮,監督上級怕穿“小鞋”,監督同級怕傷“和氣”,監督下級怕丟“選票”。二是監督客體拒絕監督。一些領導干部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和家長作風嚴重,對黨內監督存有誤解和抵觸情緒,他們將上級的監督看作是對自己的不信任,將同級的監督看作是跟自己過不去,將下級的監督看作是吹毛求疵。三是監督輿論不利監督。有的黨員干部把加強黨內監督同改革開放對立起來,認為強化監督會束縛干部手腳,影響經濟建設,說什么“經濟要上,監督要讓”。有的黨員干部認為監督是專門機關的事,自己只有干好業務工作,就是履職盡責。一些黨員干部認為檢舉揭發他人是“告密行為”,是“小人行徑”,常常對檢舉人避而遠之,甚至群起而攻之。
(二)監督制度不全。一是黨務公開制度不健全,無法進行監督。有的單位不按規定進行黨務公開,剝奪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有的單位在黨務公開時做選擇、搞變通,經常公開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對“三重一大” 事項要么隱而不示,要么輕描淡寫、一筆帶過;有的單位甚至公開一些虛假信息,使廣大黨員無法監督等。二是制度缺少相互配套的實施細則,難以把握和操作。盡管出臺了黨內監督條例,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會、誡勉談話、述職述廉、詢問質詢、黨風巡視等黨內監督制度,但這些制度大多只有原則規定,缺少具體的實施細則,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三是制度執行不力,影響制度效力。很多制度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掛在嘴上,就是沒有落實在行動上;更有甚者,少數黨員干部對制度法規熟視無睹、公然踐踏,使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三)監督體制不順。從黨的領導體制來看,按照正常關系,其層級應該是黨的代表大會—黨委會—黨委常委會,前者對后者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目前由于制度不健全,每屆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產生黨委會之后便完成歷史使命,其最高決策和監督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一些地方和單位把黨委會領導制變成常委會領導制,而常委會又常常為書記辦公會所代替,決策的圈子越來越小,監督的渠道越來越少。從黨的紀檢領導體制來看,黨章規定各級紀檢機關是黨內專門監督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工作,但這種雙重領導體制由于沒有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事實上變成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其監督作用難以完全發揮,具體表現為在履行監督職責往往容易受同級黨委的影響,特別是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幾乎形同虛設,造成“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法紀監督太后”的不利后果。
(四)監督效果不好。與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相比,黨內監督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效果也差強人意,這也是黨內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原因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指出,當前滋生腐敗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一些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影響惡劣、亟待解決。據統計,2012年,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了16萬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其中41.8%的案件線索來自群眾的信訪舉報,20.9%的案件線索屬于公、檢、法和審計機關移送。近三年來,昆明市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違紀違法案件734件,處分805人(其中縣處級干部45人,鄉科級干部220人),通過辦案挽回經濟損失28381.81萬元,其中65%來源于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絡舉報。
二、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監督環境。一是加強黨的性質、宗旨和形勢、任務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深刻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關鍵所在,認識到黨內監督既是所有的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共同責任,也是共同義務,進一步增強做好黨內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認識到黨內不存在超越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權力,不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從而自覺克服特權思想,增強法紀觀念,主動將自己置于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之下。三是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決糾正“監督影響發展”、“監督與己無關”、“檢舉他人是不道德行為”等錯誤思想,努力營造“人人參與監督”、“人人接受監督”、“監督光榮”的良好環境和氛圍。
(二)健全監督制度。一是完善黨務公開制度。凡是黨員、群眾關心的黨內熱點問題,凡是容易出現以權謀私、滋生腐敗、引發不公現象的事項,只要不涉及黨內秘密,都要最大限度地向黨員和群眾公開。二是修訂《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細化相關規定,健全監督方式方法,完善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制定配套制度和具體、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保證黨內各項監督制度的落實。三是提高黨內監督制度的執行力。加強對黨內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制度執行監督和問責機制,嚴肅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四是建立保護、鼓勵監督制度。切實保證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行為,對檢舉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等。
(三)創新監督體制。一是要推進黨的領導體制創新。健全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會制度,開展黨代會常任制探索,實行“三重一大”事項黨委會票決,逐步建立黨內聽證制、質詢制、彈劾制、罷免制等,充分發揮黨代會和黨委會的監督作用。二是要深化紀檢體制改革。推動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下級紀委查辦案件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深化紀檢派(駐)機構改革,實行統一管理,做到全覆蓋。按照中央紀委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心任務,“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紀檢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加強監督執紀力度;清理議事協調機構,把紀檢機關不該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交給主責部門。
(四)形成監督合力。把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一是要把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緊密結合起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對黨員干部身上存在的不正之風有真切感受。”要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五級聯動”機制,健全群眾評議黨組織和黨員制度,把群眾對黨員干部的監督轉化為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黨內監督,推動黨內監督的深入開展。二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利用輿論監督進行反腐敗斗爭,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具有強大的監督力量,在西方被譽為“第四種國家權力”。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引導新聞媒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等形式,加強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三是黨內監督要與國家專門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等監督形式緊密結合起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整治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整體合力。(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