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專門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體現了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理念。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使反腐敗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是我們黨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根本方向。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沖突問題。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制度;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干部利用公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第三、著力健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
第四、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一要把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對現有的法規制度,過時的及時廢止,不完善的適時修訂,需要細化的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抓緊制定。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專門法律法規。從近期看,要健全反腐敗揭露、查處機制,暢通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證人、舉報人制度;完善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法律法規;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法律法規,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防范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