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承擔著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重要任務,建立和完善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是全面貫徹反腐敗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祥云縣紀檢監察機關緊緊圍繞反腐敗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和查辦案件的實際要求,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和縣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探索履行組織協調職能的方法和途徑,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查辦案件需要的組織協調機制,為提高查辦案件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祥云縣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的運行情況
近年來,祥云縣紀檢監察機關在組織協調落實反腐倡廉各項任務中,嚴格按照《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組織協調的職能作用,建立和完善了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
(一)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協調機制
2008年12月,祥云縣積極理順和完善了原有的反腐敗協調機制,下發了《關于成立中共祥云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的通知》,成立了由縣紀委書記任組長,常務副縣長、組織部長、政法委書記任副組長,公安局、監察局、法院、檢察院、人事社會保障局、審計局、財政局為成員單位的祥云縣反腐敗協調小組,加強對全縣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紀委、公檢法、監察、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辦案。
(二)建立完善反腐敗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制度
祥云縣反腐敗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制度從會議研究的主要內容、組織形式、形成方式、辦事機構、成員單位聯系員職責五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完善,有利于反腐敗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辦案情況的相互通報、工作經驗交流、對辦案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探討和解決、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的措施,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決協助配合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大案要案的查處。
(三)建立完善聯合辦案機制
祥云縣紀委、檢察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凡是涉及面廣、情況緊急、案情重大和復雜的疑難案件,由紀委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以聯合調查組、專案組、檢查組等形式明確提出具體要求、制定方案、分工包案、責任到人、集中力量、集中時間,以最快的速度取得最好的查辦效果。如2013年5月,在查處祥云縣禾甸鎮大營村委會原支書兼主任蘇某某職務侵占案、受賄案中,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了專案組,由祥云縣紀委牽頭,縣檢察院反貪局、反瀆局,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縣森林公安局、縣審計局等相關部門聯合辦案,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效果。
(四)完善紀檢系統內協同辦案機制
在加強縣紀委紀檢監察室辦案職能的同時,實行縣紀委各室和各派出紀工委之間的協調配合。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調查結束前,由案件審理室適時提前介入,對證據、事實及認定錯誤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核把關。必要時,從各鄉鎮紀委抽調精干辦案人員參與辦案。
(五)建立完善案件相互移送制度
祥云縣紀委、檢察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縣紀委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公安、檢察院、法院在依法查處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黨員和監察對象,應書面函告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處理。
祥云縣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組織協調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反腐敗協調小組未能充分發揮協調作用
祥云縣反腐敗協調小組雖已建立,但職能未能充分發揮,很少召開反腐敗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即使偶有召開也以縣委專案組會議替代反腐敗協調小組聯席會議,即便如此,在縣委專案組會議上,一些成員單位的黨政機關領導和部門“一把手”也對查辦案件協調工作不夠重視,認為查辦案件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甚至在協調時仍有成員單位認識上不統一的情況。
(二)聯合辦案資源利用不充分
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相互協助、利用辦案資源不充分,如司法機關正式對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立案調查之前,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先行按紀律程序使用“兩規”、“兩指”手段調查突破案件,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在調查紀律案件時,需要司法機關使用偵察手段突破案件上相互配合不夠,導致司法案件和紀律案件查處效率不高,成案率低。該追究紀律責任的,沒有及時追究;該追究法律責任的,沒有及時懲處。
(三)案件相互移送機制不健全
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的司法案件,沒有及時、全面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這些司法案件包括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案件(如嫖娼、賭博等),檢察機關免予起訴不予起訴的案件,以及法院依法處理的案件。即使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案件材料,也具有不及時、不全面的特點,隨意性較大;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的紀律案件,也缺乏及時、全面移送的機制。有時因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違紀當事人時,因其“態度好”,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而避免法律打擊。
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制的思考
在新的形勢下,違紀違法在一些領域呈多發狀態,隨著改革的發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反腐敗工作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寬,空間越來越廣,這樣客觀上就必然要求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執紀執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協調行動,建立靈活、有序的查辦案件協調機制,為查辦大案要案提供有力保證。
(一)加強與縣委政府的溝通,突出查辦案件組織協調功能
紀檢監察機關在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必須注意擺正紀檢監察機關與縣委政府的關系,特別是在查辦大案要案時,要積極向縣委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并爭取得到大力支持,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組織協調作用,積極出面協調、主動牽頭組織,并充分利用好相關職能部門、業務部門的力量。
(二)完善聯合辦案機制
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大案要案中的組織協調職能,調動各部門協同辦案,增強合力。在查辦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涉案問題較多的重大案件,特別是涉及領導干部違紀或職務犯罪的案件,縣委政府組織專門聯合辦案組,實施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在辦案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重點突破黨員領導干部的違紀違法問題,檢察院重點突破非黨、非監察對象的違法犯罪問題,公安部門重點負責監控和抓捕涉案對象,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重點負責查核違反財經紀律、偷漏稅、做假賬等違紀違法問題。
(三)完善案件線索移送機制
案件線索是查辦案件的關鍵,完善的線索移送機制可以為有效突破大案要案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查辦大案要案中,紀檢、監察、公、檢、法、審計等部門直接受理或者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發現應由公安、檢察、法院查處的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在給予黨、政紀處理之后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公、檢、法機關;公、檢、法機關在查處涉嫌黨員干部違法犯罪案件時,應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追究黨、政紀責任;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工作中,需要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機關配合的,相關機關應予以積極配合,審計發現需要追究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黨、政紀或法律責任的,應及時移送處理;紀檢監察和公安、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發現有關單位存在違反財經法紀、財務管理嚴重混亂問題時,應及時向審計機關通報情況并移送有關材料,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并給予行政處罰。
(四)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對在查辦案件組織協調工作中,對縣委、政府、專案組、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和工作安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在協作聯合辦案中推諉扯皮,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不按要求及時移送案件材料的,形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移交,造成該給予違紀當事人紀律處分而又沒有及時給予紀律處分,該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責任而又沒有及時追究法律責任的,以及因不互相配合辦案,貽誤戰機,給查辦案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部門的相關責任人,要按相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