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再次強調“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并提出了幾方面的要求:
加強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個方面,必須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科學設定監督職責,嚴密監督程序,建立優勢互補、監督有力、富有實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加強對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推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適度分解和相互制衡。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比較集中,極易導致權力濫用和失控,產生腐敗行為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實行政府權利和職責清單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建立內部審批的制度規范,防止內部審批漏管失控。
保障審計等部門全面履行法定監督職責。完善審計制度,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健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合理配置審計力量,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經費,對公共資產、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級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落實地方審計機關重大事項向地方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制度。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主動監督與受理舉報投訴監督相結合,定期督導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保證監督頻率和覆蓋范圍,增強監督實效。
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大力推進問責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明確問責范圍、問責程序,增強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加大問責力度,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和慢作為。健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